第二章.预备役军衔第十一条.国家实行预备役军衔制度 预备役军衔是区分预备役人员等级,表明预备役人员身份的称号和标志 是党和国家给予预备役人员的地位和荣誉 第十二条 预备役军衔分为预备役军官军衔.预备役军士军衔和预备役兵军衔,预备役军官军衔设二等七衔。一,预备役校官、预备役大校 上校、中校,少校、二,预备役尉官 预备役上尉。中尉,少尉,预备役军士军衔设三等七衔,一、预备役高级军士、预备役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预备役中级军士,预备役一级上士,二级上士。三 预备役初级军士,预备役中士、下士、预备役兵军衔设两衔 预备役上等兵,列兵.第十三条,预备役军衔按照军种划分种类 在预备役军衔前冠以军种名称。预备役军官分为预备役指挥管理军官和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分别授予预备役指挥管理军官军衔和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军衔 预备役军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十四条。预备役军衔的授予和晋升,以预备役人员任职岗位。德才表现.服役时间和做出的贡献为依据。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十五条、预备役人员退出预备役的 其预备役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第十六条.对违反军队纪律的预备役人员、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可以降低其预备役军衔等级,依照本法规定取消预备役人员身份的.相应取消其预备役军衔、预备役人员犯罪或者退出预备役后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剥夺其预备役军衔,批准取消或者剥夺预备役军衔的权限,与批准授予相应预备役军衔的权限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