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预备役军衔第十一条.国家实行预备役军衔制度 预备役军衔是区分预备役人员等级 表明预备役人员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党和国家给予预备役人员的地位和荣誉。第十二条,预备役军衔分为预备役军官军衔、预备役军士军衔和预备役兵军衔 预备役军官军衔设二等七衔。一,预备役校官,预备役大校 上校。中校、少校 二.预备役尉官 预备役上尉 中尉 少尉,预备役军士军衔设三等七衔.一,预备役高级军士。预备役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预备役中级军士.预备役一级上士,二级上士,三.预备役初级军士、预备役中士.下士 预备役兵军衔设两衔,预备役上等兵 列兵 第十三条。预备役军衔按照军种划分种类。在预备役军衔前冠以军种名称、预备役军官分为预备役指挥管理军官和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 分别授予预备役指挥管理军官军衔和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军衔、预备役军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十四条,预备役军衔的授予和晋升 以预备役人员任职岗位。德才表现,服役时间和做出的贡献为依据,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十五条,预备役人员退出预备役的、其预备役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 退役.第十六条,对违反军队纪律的预备役人员,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可以降低其预备役军衔等级、依照本法规定取消预备役人员身份的,相应取消其预备役军衔、预备役人员犯罪或者退出预备役后犯罪 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剥夺其预备役军衔 批准取消或者剥夺预备役军衔的权限 与批准授予相应预备役军衔的权限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