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预备役军衔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预备役军衔制度.预备役军衔是区分预备役人员等级 表明预备役人员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党和国家给予预备役人员的地位和荣誉.第十二条,预备役军衔分为预备役军官军衔.预备役军士军衔和预备役兵军衔 预备役军官军衔设二等七衔,一,预备役校官。预备役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二 预备役尉官,预备役上尉,中尉。少尉 预备役军士军衔设三等七衔,一、预备役高级军士、预备役一级军士长 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预备役中级军士,预备役一级上士,二级上士,三.预备役初级军士.预备役中士、下士、预备役兵军衔设两衔.预备役上等兵 列兵,第十三条,预备役军衔按照军种划分种类,在预备役军衔前冠以军种名称、预备役军官分为预备役指挥管理军官和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分别授予预备役指挥管理军官军衔和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军衔、预备役军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十四条、预备役军衔的授予和晋升、以预备役人员任职岗位,德才表现,服役时间和做出的贡献为依据.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十五条、预备役人员退出预备役的 其预备役军衔予以保留 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第十六条、对违反军队纪律的预备役人员。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可以降低其预备役军衔等级 依照本法规定取消预备役人员身份的、相应取消其预备役军衔 预备役人员犯罪或者退出预备役后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剥夺其预备役军衔.批准取消或者剥夺预备役军衔的权限 与批准授予相应预备役军衔的权限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