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预备役军衔第十一条.国家实行预备役军衔制度、预备役军衔是区分预备役人员等级、表明预备役人员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党和国家给予预备役人员的地位和荣誉.第十二条,预备役军衔分为预备役军官军衔。预备役军士军衔和预备役兵军衔 预备役军官军衔设二等七衔、一。预备役校官。预备役大校、上校、中校 少校、二 预备役尉官。预备役上尉,中尉、少尉、预备役军士军衔设三等七衔、一 预备役高级军士,预备役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 预备役中级军士。预备役一级上士,二级上士、三、预备役初级军士,预备役中士、下士 预备役兵军衔设两衔 预备役上等兵.列兵。第十三条 预备役军衔按照军种划分种类.在预备役军衔前冠以军种名称、预备役军官分为预备役指挥管理军官和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 分别授予预备役指挥管理军官军衔和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军衔、预备役军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十四条.预备役军衔的授予和晋升、以预备役人员任职岗位.德才表现,服役时间和做出的贡献为依据、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十五条 预备役人员退出预备役的,其预备役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第十六条,对违反军队纪律的预备役人员、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可以降低其预备役军衔等级、依照本法规定取消预备役人员身份的、相应取消其预备役军衔,预备役人员犯罪或者退出预备役后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剥夺其预备役军衔.批准取消或者剥夺预备役军衔的权限 与批准授予相应预备役军衔的权限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