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预备役军衔第十一条,国家实行预备役军衔制度 预备役军衔是区分预备役人员等级,表明预备役人员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党和国家给予预备役人员的地位和荣誉、第十二条.预备役军衔分为预备役军官军衔。预备役军士军衔和预备役兵军衔,预备役军官军衔设二等七衔,一,预备役校官、预备役大校。上校,中校 少校 二、预备役尉官,预备役上尉 中尉,少尉、预备役军士军衔设三等七衔,一 预备役高级军士.预备役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预备役中级军士 预备役一级上士,二级上士 三、预备役初级军士.预备役中士.下士,预备役兵军衔设两衔,预备役上等兵。列兵,第十三条.预备役军衔按照军种划分种类。在预备役军衔前冠以军种名称 预备役军官分为预备役指挥管理军官和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分别授予预备役指挥管理军官军衔和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军衔 预备役军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十四条,预备役军衔的授予和晋升、以预备役人员任职岗位。德才表现,服役时间和做出的贡献为依据。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十五条、预备役人员退出预备役的,其预备役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第十六条.对违反军队纪律的预备役人员,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可以降低其预备役军衔等级。依照本法规定取消预备役人员身份的。相应取消其预备役军衔,预备役人员犯罪或者退出预备役后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剥夺其预备役军衔,批准取消或者剥夺预备役军衔的权限,与批准授予相应预备役军衔的权限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