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选拔补充第十七条。预备役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忠于祖国 忠于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人民.热爱国防和军队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三,年满十八周岁 四 具有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具备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六,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预备役人员主要从符合服预备役条件 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退役军人和专业技术人才。专业技能人才中选拔补充。预备役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预备役人员的选拔补充计划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指导部队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实施,第二十条 部队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条件.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遴选确定预备役人员、预备役人员服预备役的时间自批准服预备役之日起算,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向部队及时,准确地提供本行政区域公民预备役登记信息,组织预备役人员选拔补充对象的政治考核 体格检查等工作。办理相关入役手续、第二十二条。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部队需要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组织推荐本单位 本行政区域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预备役人员选拔补充、被推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预备役人员选拔补充.第二十三条。部队应当按照规定、对选拔补充的预备役人员授予预备役军衔。任用岗位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