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选拔补充第十七条 预备役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人民,热爱国防和军队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三 年满十八周岁、四。具有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具备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预备役人员主要从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退役军人和专业技术人才.专业技能人才中选拔补充,预备役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预备役人员的选拔补充计划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指导部队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实施,第二十条.部队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条件,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遴选确定预备役人员,预备役人员服预备役的时间自批准服预备役之日起算、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向部队及时 准确地提供本行政区域公民预备役登记信息、组织预备役人员选拔补充对象的政治考核 体格检查等工作。办理相关入役手续 第二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部队需要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组织推荐本单位,本行政区域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预备役人员选拔补充、被推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预备役人员选拔补充 第二十三条 部队应当按照规定.对选拔补充的预备役人员授予预备役军衔 任用岗位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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