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征召第三十六条.在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法采取必要的国防动员措施后、部队应当根据上级的命令。迅速向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下达征召通知、并通报其预备役登记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和所在单位。预备役人员接到征召通知后 必须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国家发布动员令后 尚未接到征召通知的预备役人员.未经部队和预备役登记地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预备役登记地,已经离开的。应当立即返回或者原地待命 第三十七条。预备役登记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预备役人员响应征召,为预备役人员征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帮助解决困难,维护预备役人员合法权益。从事交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优先运送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预备役人员因被征召。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八条 预备役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预备役登记地县,自治县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核实,并经部队批准。可以暂缓征召 一。患严重疾病处于治疗期间暂时无法履行预备役职责,二。家庭成员生活不能自理、且本人为唯一监护人.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必须由本人亲自处理。三,女性预备役人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四。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正在被监察机关调查.或者涉嫌犯罪正在被侦查,起诉 审判,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条,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 根据军队有关规定转服现役,预备役人员转服现役.由其预备役登记地县、自治县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办理入伍手续。预备役人员转服现役的 按照有关规定改授相应军衔,任用相应岗位职务,履行军人职责,第四十条,国家解除国防动员后.由预备役人员转服现役的军人需要退出现役的 按照军人退出现役的有关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妥善安置。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未转服现役的。部队应当安排其返回 并通知其预备役登记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和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