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征召第三十六条.在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法采取必要的国防动员措施后,部队应当根据上级的命令 迅速向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下达征召通知,并通报其预备役登记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和所在单位,预备役人员接到征召通知后,必须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 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尚未接到征召通知的预备役人员.未经部队和预备役登记地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预备役登记地,已经离开的、应当立即返回或者原地待命,第三十七条,预备役登记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预备役人员响应征召.为预备役人员征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帮助解决困难。维护预备役人员合法权益,从事交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优先运送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预备役人员因被征召、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八条。预备役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预备役登记地县 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核实、并经部队批准,可以暂缓征召 一,患严重疾病处于治疗期间暂时无法履行预备役职责,二、家庭成员生活不能自理。且本人为唯一监护人。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必须由本人亲自处理,三 女性预备役人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四 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正在被监察机关调查,或者涉嫌犯罪正在被侦查,起诉,审判、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条。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根据军队有关规定转服现役,预备役人员转服现役 由其预备役登记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办理入伍手续,预备役人员转服现役的,按照有关规定改授相应军衔,任用相应岗位职务 履行军人职责。第四十条 国家解除国防动员后、由预备役人员转服现役的军人需要退出现役的,按照军人退出现役的有关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妥善安置,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未转服现役的、部队应当安排其返回。并通知其预备役登记地县 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和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