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日常管理第三十条,预备役人员有单位变更 迁居 出国 境 患严重疾病,身体残疾等重要事项以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部队报告.预备役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况或者严重违纪违法、失踪 死亡的、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报告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部队应当与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建立相互通报制度,准确掌握预备役人员动态情况,第三十一条,预备役人员因迁居等原因需要变更预备役登记地的.相关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及时变更其预备役登记信息、第三十二条.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等的召集、由部队通知本人。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和预备役登记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召集预备役人员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应当经战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 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和预备役登记地县 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协助召集预备役人员,预备役人员应当按照召集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第三十三条.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等期间,由部队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管理、第三十四条、预备役人员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穿着预备役制式服装.佩带预备役标志服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 买卖预备役制式服装和预备役标志服饰,第三十五条。预备役人员应当落实军队战备工作有关规定,做好执行任务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