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日常管理第三十条。预备役人员有单位变更、迁居、出国,境.患严重疾病.身体残疾等重要事项以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部队报告 预备役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况或者严重违纪违法。失踪,死亡的。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报告县 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部队应当与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建立相互通报制度。准确掌握预备役人员动态情况,第三十一条。预备役人员因迁居等原因需要变更预备役登记地的.相关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及时变更其预备役登记信息 第三十二条、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 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等的召集。由部队通知本人,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和预备役登记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召集预备役人员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应当经战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和预备役登记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协助召集预备役人员、预备役人员应当按照召集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 第三十三条,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等期间,由部队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管理。第三十四条 预备役人员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穿着预备役制式服装。佩带预备役标志服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买卖预备役制式服装和预备役标志服饰,第三十五条 预备役人员应当落实军队战备工作有关规定。做好执行任务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