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日常管理第三十条、预备役人员有单位变更、迁居.出国,境 患严重疾病 身体残疾等重要事项以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部队报告.预备役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况或者严重违纪违法,失踪。死亡的 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报告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部队应当与县.自治县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建立相互通报制度、准确掌握预备役人员动态情况,第三十一条.预备役人员因迁居等原因需要变更预备役登记地的,相关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及时变更其预备役登记信息,第三十二条.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 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等的召集、由部队通知本人,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和预备役登记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召集预备役人员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应当经战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 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和预备役登记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协助召集预备役人员,预备役人员应当按照召集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第三十三条,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等期间、由部队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四条。预备役人员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穿着预备役制式服装 佩带预备役标志服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 买卖预备役制式服装和预备役标志服饰.第三十五条。预备役人员应当落实军队战备工作有关规定、做好执行任务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