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日常管理第三十条,预备役人员有单位变更、迁居、出国,境。患严重疾病。身体残疾等重要事项以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部队报告,预备役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况或者严重违纪违法 失踪 死亡的。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报告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部队应当与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建立相互通报制度。准确掌握预备役人员动态情况 第三十一条、预备役人员因迁居等原因需要变更预备役登记地的。相关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及时变更其预备役登记信息.第三十二条,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等的召集,由部队通知本人 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和预备役登记地县 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 召集预备役人员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应当经战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 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和预备役登记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协助召集预备役人员 预备役人员应当按照召集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第三十三条,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等期间.由部队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管理、第三十四条 预备役人员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穿着预备役制式服装,佩带预备役标志服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买卖预备役制式服装和预备役标志服饰,第三十五条。预备役人员应当落实军队战备工作有关规定.做好执行任务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