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待遇保障第四十一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补偿相结合的预备役人员津贴补贴制度。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享受服役津贴、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期间,按照规定享受任务津贴,预备役人员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相应补贴和伙食.交通等补助.其中。预备役人员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当保持其原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和保险等待遇,预备役人员津贴补贴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四十二条。预备役人员参战.享受军人同等医疗待遇 参加军事训练 担负战备勤务 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期间,按照规定享受国家和军队相应医疗待遇,军队医疗机构按照规定为预备役人员提供优先就医等服务 第四十三条、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期间 军队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四十四条,预备役人员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期间、其家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 重大疾病等原因,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和慰问 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 为困难预备役人员家庭提供援助服务、第四十五条,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不得因预备役人员履行预备役职责.对其作出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免职.降低待遇,处分等处理。第四十六条 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和扶持政策,预备役人员创办小微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等活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融资优惠等政策、第四十七条,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享受优待 预备役人员因参战 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伤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第四十八条,预备役人员被授予和晋升预备役军衔 获得功勋荣誉表彰。以及退出预备役时 部队应当举行仪式,第四十九条,女性预备役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部队应当根据女性预备役人员的特点,合理安排女性预备役人员的岗位和任务。第五十条 预备役人员退出预备役后.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荣誉和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