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待遇保障第四十一条,国家建立激励与补偿相结合的预备役人员津贴补贴制度,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享受服役津贴.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期间 按照规定享受任务津贴。预备役人员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相应补贴和伙食 交通等补助,其中,预备役人员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 所在单位应当保持其原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和保险等待遇.预备役人员津贴补贴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四十二条、预备役人员参战、享受军人同等医疗待遇,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期间,按照规定享受国家和军队相应医疗待遇,军队医疗机构按照规定为预备役人员提供优先就医等服务。第四十三条 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期间,军队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四十四条.预备役人员参战.参加军事训练 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期间。其家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原因。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和慰问。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 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 为困难预备役人员家庭提供援助服务,第四十五条 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不得因预备役人员履行预备役职责,对其作出辞退 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免职,降低待遇.处分等处理,第四十六条。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和扶持政策 预备役人员创办小微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等活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融资优惠等政策。第四十七条,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享受优待、预备役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训练 担负战备勤务 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伤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第四十八条,预备役人员被授予和晋升预备役军衔、获得功勋荣誉表彰,以及退出预备役时。部队应当举行仪式、第四十九条、女性预备役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部队应当根据女性预备役人员的特点 合理安排女性预备役人员的岗位和任务.第五十条,预备役人员退出预备役后,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荣誉和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