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待遇保障第四十一条。国家建立激励与补偿相结合的预备役人员津贴补贴制度 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享受服役津贴,参战 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期间,按照规定享受任务津贴,预备役人员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相应补贴和伙食.交通等补助,其中,预备役人员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当保持其原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和保险等待遇.预备役人员津贴补贴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四十二条、预备役人员参战.享受军人同等医疗待遇.参加军事训练 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期间 按照规定享受国家和军队相应医疗待遇 军队医疗机构按照规定为预备役人员提供优先就医等服务.第四十三条。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期间.军队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四十四条,预备役人员参战、参加军事训练 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期间 其家庭因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重大疾病等原因、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和慰问。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 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为困难预备役人员家庭提供援助服务,第四十五条、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不得因预备役人员履行预备役职责.对其作出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免职,降低待遇、处分等处理.第四十六条,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和扶持政策 预备役人员创办小微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等活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融资优惠等政策.第四十七条.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享受优待,预备役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伤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 第四十八条、预备役人员被授予和晋升预备役军衔,获得功勋荣誉表彰.以及退出预备役时、部队应当举行仪式.第四十九条。女性预备役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部队应当根据女性预备役人员的特点.合理安排女性预备役人员的岗位和任务 第五十条。预备役人员退出预备役后,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荣誉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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