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 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 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第八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 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三条,在申请医疗器械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不予行政许可.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撤销行政许可,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伪造.变造 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 由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单位和产品名称,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 并处所获收入30 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 二.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三。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四、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第八十五条.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 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 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 二,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影响产品安全.有效。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四.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召回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进口,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生产 进口。经营医疗器械.五、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六,进口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第八十七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 可以免除行政处罚,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 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四,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二、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四,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 五 医疗器械注册人 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 六、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制定上市后研究和风险管控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七,医疗器械注册人 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产品追溯制度.八、医疗器械注册人 备案人,经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照规定告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九,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 校准.保养 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检查 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第九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相关医疗器械使用活动 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依法责令相关责任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人员执业证书。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一.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二。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三.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四,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五,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第九十一条。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进口医疗器械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处理 第九十二条,为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对入网医疗器械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 审查许可。注册、备案情况.制止并报告违法行为 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九十三条 未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开展临床试验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临床试验并改正 拒不改正的。该临床试验数据不得用于产品注册。备案,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并向社会公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5年内禁止其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由卫生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临床试验申办者开展临床试验未经备案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临床试验.对临床试验申办者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并向社会公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该临床试验数据不得用于产品注册。备案.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临床试验申办者未经批准开展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临床试验.对临床试验申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该临床试验数据不得用于产品注册.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注册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第九十四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未遵守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或者立即停止临床试验.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5年内禁止其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由卫生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第九十五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0年内禁止其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由卫生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第九十六条、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撤销检验资质,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资质认定申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受到开除处分的,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检验工作。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关医疗器械广告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九十八条 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我国境内企业法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 备案人拒不履行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10年内禁止其医疗器械进口。第九十九条 医疗器械研制、生产 经营单位和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件,第一百条.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审评,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零一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