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不良事件的处理与医疗器械的召回第六十一条,国家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时进行收集 分析。评价,控制.第六十二条。医疗器械注册人 备案人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配备与其产品相适应的不良事件监测机构和人员,对其产品主动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调查 分析 评价,产品风险控制等情况、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协助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对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开展不良事件监测 发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有权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第六十三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网络建设.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应当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监测、主动收集不良事件信息。发现不良事件或者接到不良事件报告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必要时进行调查,分析 评估。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应当公布联系方式 方便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等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第六十四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评估结果及时采取发布警示信息以及责令暂停生产 进口.经营和使用等控制措施。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组织对引起突发 群发的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组织对同类医疗器械加强监测,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主管部门通报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不良事件监测有关情况.第六十五条,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调查予以配合、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主动开展已上市医疗器械再评价,一、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对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有认识上的改变,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评估结果表明医疗器械可能存在缺陷、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根据再评价结果,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对已上市医疗器械进行改进.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变更或者备案变更.再评价结果表明已上市医疗器械不能保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主动申请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取消备案,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申请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取消备案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取消备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评估等情况,对已上市医疗器械开展再评价。再评价结果表明已上市医疗器械不能保证安全 有效的、应当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取消备案。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及时公布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取消备案情况.被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取消备案的医疗器械不得继续生产,进口.经营.使用、第六十七条.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发现生产的医疗器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或者存在其他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 通知相关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和消费者停止经营和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医疗器械。采取补救,销毁等措施,记录相关情况,发布相关信息,并将医疗器械召回和处理情况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医疗器械受托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发现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通知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 并记录停止生产 经营和通知情况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认为属于依照前款规定需要召回的医疗器械.应当立即召回.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