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第四十条,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应当由依法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电梯自行检测可以由符合条件的维保单位或者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实施电梯检验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电梯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监制,监销电梯。或者推荐维护保养单位、第四十一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对存在以下情形的电梯实施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并立即书面向电梯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一.未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进行安装、改造,修理的 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第四十二条,实施电梯安装 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向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电梯施工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对提供的申请检验资料和相关见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四十三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收到电梯生产、使用单位提出的检验要求时、对不符合检验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未书面告知的,视为符合检验条件 第四十四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收到定期检验要求之日起十日内安排检验。在检验工作完成后十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第四十五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电梯,并立即书面向电梯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首次办理使用登记之日起满十五年的电梯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增加检查频次。第四十七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建立对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的质量信誉考核和失信企业惩戒制度,强化信用管理、按规定及时上传 公布不良行为记录,在进行电梯招标时、招标人应当将电梯相关企业的质量安全诚信情况纳入招标文件,第四十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应急.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和通信管理等部门 建立电梯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完善电梯应急处置与救援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