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住宅电梯特别规定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主导 部门协同、企业主体,社会共同参与的住宅电梯多元共治机制.第五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电梯管理的统筹协调 搭建住宅电梯多元共治网络平台 建立由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村。居,民委员会 义务监督员组成的住宅电梯管理网格,将电梯监管责任明确到人.覆盖到所有电梯,并将监管人员信息和投诉电话在电梯轿厢内公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住宅电梯管理部门联动机制 对涉及电梯的投诉,举报、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统一受理 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核实 处理,答复 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在三日内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第五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电梯隐患排查及综合整治。督促各级管理网格履行职责。组织开展电梯协管员和义务监督员的培训,第五十二条、新建四层以上商品房、保障房等住宅应当安装电梯,新建十二层以上住宅每单元设置电梯不得少于二台,其中应当设置一台能使用医用担架车的电梯。第五十三条。房屋销售单位应当将电梯的品牌、数量 额定速度、额定载重量等配置信息向购房者公示 并写入购房合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第五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住宅电梯管理工作 及时上报住宅电梯安全隐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住宅电梯事故调查处理.隐患整改,日常监督检查等安全管理工作,协调、解决住宅电梯使用安全引发的矛盾纠纷 配备电梯协管员、电梯协管员负责组织指导电梯的日常巡查 宣传电梯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住宅电梯无使用单位的,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房屋所有权人落实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未落实期间 由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代管、第五十五条.住宅电梯所在地的村、居 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住宅电梯管理工作 参与隐患协调处理和协助救援、配备电梯协管员、电梯协管员负责电梯日常巡查、发现隐患及时上报,第五十六条,住宅电梯使用单位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将电梯检验检测.改造修理、维护保养。运行管理等相关信息向业主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二、电梯出现不能及时整改消除的安全隐患或者异常情况、按规定需要停止使用电梯时,及时向业主公告 三、退出电梯使用管理前应当向电梯所有权人或者电梯所有权人指定的电梯使用单位移交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和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四,对使用电梯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 家用电器等物品的、采取防护措施、并派员进行现场管理。五,在电梯轿厢内张贴。播放商业广告应当征得业主同意并保证轿厢安全.第五十七条,业主应当支持电梯使用单位管理工作,发现电梯安全隐患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鼓励业主担任电梯义务监督员 代表业主反映问题,监督电梯管理及维护保养、宣传电梯安全知识 第五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电梯管理职责 一.组织落实电梯使用单位.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二,维护业主权益、及时了解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支持电梯使用单位履行电梯管理职责 三。组织电梯改造 修理。更新和加装等费用的筹集,并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四、法律。法规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电梯管理职责.第五十九条、住宅电梯经检验或者安全评估确认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的 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已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且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代管的.由电梯使用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代表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书面申请紧急拨付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核 经审核同意后立即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同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紧急使用情况向业主进行公示 二。已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且已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由电梯使用单位向业主委员会申请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立即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同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紧急使用情况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并向业主进行公示,未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住宅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的费用由电梯所在建筑物的业主协商承担 第六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物业管理、无维护保养.无维修资金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住宅电梯的管理和统筹协调.落实整改责任和资金安排。消除事故隐患和风险,促进多元共治.第六十一条,老旧住宅电梯经检验检测机构认定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采取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难以消除隐患.且相关方对经费筹集,整改方案等达不成一致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确定电梯修理,改造或者更新方案和费用筹集方案,第六十二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 政府主导、保障安全的原则,单元 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相关业主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并给予资金补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受理窗口 实行一窗受理.集成办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通过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房公积金等多渠道筹措资金.第六十三条,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