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使用和维护保养第二十一条、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确定 一.电梯所有权人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其中 电梯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的.共有人还应当书面约定电梯管理的实际责任人.承担具体管理工作、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实施电梯管理的.该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合同未约定或者未签订合同的,实际实施物业服务或者其他管理电梯的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三 含有电梯的房屋及相关场所的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房屋及相关场所的使用权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房屋及相关场所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四,政府出资建设的用于公益性事业的电梯。其实施管理的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五、新安装的电梯未移交给所有权人或者未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 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无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二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保证电梯处于安全和适宜运行的状态。并且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本单位具备相应维护保养资质的、可以对本单位在用电梯实施维护保养、本单位不具备相应维护保养资质的、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本单位在用电梯实施维护保养,签订维护保养合同 并对维护保养活动进行监督。二、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员,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三 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乘客安全守则。警示标志.有效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和应急救援标识 四,设置电梯应急救援电话。保证电梯运行期间专人值守,电梯紧急呼救报警装置和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紧急停止按钮必须保持有效可靠,五,向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申请轿厢移动通信信号覆盖.无偿为电梯移动通信网络建设和检修提供便利条件.配合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及信息基础设施服务企业装设移动通信设施 六、在人员密集使用电梯时采取有效疏导和监控措施.七。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对公众聚集场所电梯、每年至少与维护保养单位协同进行1次应急演练,八,发现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立即通知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处理。对可能危及乘客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电梯的运行。九,乘客被滞留在电梯轿厢时。应当立即通知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救援队伍实施救援,并做好被困人员的安抚工作,十,接受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电梯制造单位的跟踪调查。十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电梯管理职责.第二十四条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及信息基础设施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或者电梯使用单位的申请.及时装设通信设施 确保电梯轿厢内移动通信信号全覆盖 电梯未设置双回路供电系统,也未配置备用电源或者未安装电梯应急平层装置的.应当保证停电后至少三十分钟信号畅通,第二十五条.电梯经检验检测或者安全评估确认存在严重事故隐患 可能发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紧急情况的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改造、修理,电梯无改造。修理价值的.应当及时报废并更新.第二十六条,使用电梯时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阅读电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项。注意警示标志.文明乘梯,不做危及电梯运行安全的行为 二,不得乘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三、不得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四,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五,遇有电梯运行不正常时、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六,被困电梯时.被困人员应当通过轿厢内紧急报警装置或者救援电话呼叫救援。并服从有关工作人员指挥 不得采取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行为.七 不得乘坐超过额定载重的电梯 八.不得超过额定载重运送货物,九,不得在电梯轿厢内吸烟,十,不得在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及出入口逆行,嬉戏打闹,滞留,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不能控制自身行为的人乘梯、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护,十二,不得拆除,破坏电梯的部件或者标志 标识、十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行为规范、第二十七条.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人流高峰期设置专人承担下列工作。一,宣传安全乘梯知识、倡导文明乘梯行为、二 引导乘客有序乘梯。三,帮扶老.幼,孕、弱、残人员安全乘梯,四。劝阻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五,保持电梯清洁、六,及时处置突发情况。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保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用于公共服务的电梯长期开通运行,第二十八条。电梯使用单位装修电梯轿厢不得使电梯平衡系数超出标准许可范围和电梯制造单位的技术要求。不得改变轿厢、轿门.层门的结构和电梯性能参数、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前款规定轿厢装修后的电梯应当经电梯制造或者维护保养单位检测,符合相关标准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后方可继续使用,检测记录应当存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第二十九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电梯定期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反馈电梯检验检测机构 第三十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每台电梯分别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电梯使用登记资料。二,电梯及其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技术文件、三 安装。改造、修理的有关资料和报告、四、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练记录,五,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六 电梯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七,电梯轿厢装修检测记录 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 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 应急救援演练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其他资料应当长期保存、电梯使用单位变更时.安全技术档案应当随电梯移交,第三十一条,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或者电梯所有权人可以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安全评估意见对电梯进行更新,改造,修理,一、发生事故导致电梯部件损坏的,二,电梯故障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三、受水灾,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四,电梯使用单位或者电梯所有权人认为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的显著位置公布安全评估结论、第三十二条。电梯发生事故时、使用单位应当立即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 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配合事故调查,第三十三条.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依法取得电梯制造。安装,改造 修理许可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的电梯参数应当在其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的范围内、承担电梯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及制造单位提出的维护保养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对所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不得将承揽的业务分包,转包。不得将不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维护保养 第三十四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与电梯使用单位终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后.应当将所保管的电梯技术资料移交电梯使用单位,并不得设置障碍妨碍电梯正常运行和维护保养.第三十五条、电梯变更维护保养单位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新合同生效后三十日内告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更换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第三十六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实施不低于安全技术规范 相关标准及制造单位提出的维护保养要求的维护保养方案、通过电子文档等形式建立维护保养档案 档案至少保存四年 二、严格按照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加强质量管理,监督维护保养作业人员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周期。项目和作业要求实施电梯维护保养、如实填写维护保养记录。并经电梯使用单位确认 三.进行现场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时、持证的电梯维护保养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落实现场安全保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四.针对不同类型电梯制定相应应急救援预案 配备应急救援人员。装备。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维护保养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五,在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定期检验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完成自行检查、六,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电梯使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明示整改项目、七,设立固定电话作为应急救援电话。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保证应急救援电话畅通.八。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或者事故通知后,主城区抵达时间不超过三十分钟、主城区以外区域一般不超过一小时、九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七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影响电梯安全运行且不能当场排除的故障。按规定应当停止使用的 立即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 电梯使用单位接到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出的暂停使用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并设置警示标志.第三十八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一,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的.二.使用存在事故隐患和报停。报废电梯的。三,违规进行电梯修理,改造的。四。其他危及电梯安全使用的行为,第三十九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 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记录至少保存四年 鼓励职业院校根据市场需求.培养电梯维护保养专业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