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生产和经营第十条 建筑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标准的要求 设计电梯的数量。参数 设置井道和轿厢移动通信设施装设空间.保证电梯选型、配置、通信装置与建筑结构,使用要求相适应。并综合考虑安全.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等功能需求.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电梯选型和配置的地方标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电梯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要求选型配置和购置电梯.为电梯轿厢通信网络建设预留所需管孔,设施装设空间,第十二条.新建住宅安装电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和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 供电系统未设置双回路供电的,应当配置备用电源或者安装电梯应急平层装置、新建住宅安装电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和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安装电梯视频运行监控系统,视频信息至少保存三十日、视频信息内容的使用和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三条.电梯生产单位不得通过设置密码等技术屏障影响电梯正常运行和维护保养。第十四条,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对电梯作业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并进行考核、保证电梯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电梯安全知识和作业技能,第十五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所制造电梯的配件供应,对其制造的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并为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提供以下技术指导和服务 一,指导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二,提供应急的电梯零部件及相应技术支持,三,提供电梯管理 应急处置等知识技能培训、第十六条,电梯及其零部件的质量.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电梯整机质量保证期从交付使用之日起不得低于二年、在质量保证期内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提供免费维护保养,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出现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召回.电梯制造单位未实施召回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召回.电梯出厂时。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提供以下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电梯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一,设计文件、含电气原理图或者液压系统图。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三、安装、使用及维护保养说明,四,电梯部件明细表,五,应急处置技术指导文件,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技术资料和文件、第十七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其安装.改造,修理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原电梯制造单位不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原电梯制造单位终止,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电梯所有权人或者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移装,改造 修理。接受委托负责移装,改造或者修理的单位对其移装,改造或者修理后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接受委托实施改造的,改造单位还应当加贴电梯改造铭牌 注明改造后电梯型号参数、设备编号及改造单位名称.并按照制造要求出具相关技术文件,接受委托负责移装。改造或者修理的单位不得将其承揽的业务进行分包、转包。第十八条,电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移装、一,整机使用年限十五年以上的。二,技术资料不齐全的。三,经检验不合格的,第十九条。电梯安装 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以下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电梯使用单位,一 电梯出厂资料和安装技术资料,二,电梯自检报告、三、电梯监督检验合格报告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资料。电梯交付使用前,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电梯.第二十条。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电梯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销售的电梯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禁止销售下列电梯及相关产品,一。未经许可制造的.二、无型式试验证书的。三、整机及零部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四。无出厂资料或者出厂资料不齐的、五.法律 法规规定禁止销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