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五条 电梯生产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六条.电梯改造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未加贴电梯改造铭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电梯移装,改造。修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电梯使用单位,安装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八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九条、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第七十条.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九项规定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第七十一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 第十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二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未按要求移交电梯技术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设置障碍妨碍电梯正常运行和维护保养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三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承揽的业务分包,转包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七十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电梯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