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五条。电梯生产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六条。电梯改造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未加贴电梯改造铭牌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电梯移装.改造,修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电梯使用单位.安装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第七十条,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九项规定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第七十一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二项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二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按要求移交电梯技术资料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设置障碍妨碍电梯正常运行和维护保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三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将承揽的业务分包.转包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七十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电梯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