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五条.电梯生产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六条,电梯改造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未加贴电梯改造铭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电梯移装.改造,修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电梯使用单位,安装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八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九条、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第三项规定的、第七十条,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九项规定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第七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二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未按要求移交电梯技术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设置障碍妨碍电梯正常运行和维护保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将承揽的业务分包,转包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七十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电梯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