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科学技术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项目其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暂停拨款 终止或者撤销项目。情节严重的.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项目合同责任和义务的,二,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者变更项目合同内容的、三 在项目申请,实施等方面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四 其他影响项目实施的情形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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