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聚焦国家战略和高质量发展需求、围绕本地区优先发展的产业和领域。统筹规划和组织推进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工作。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科技强省建设要求相适应的基础研究投入机制,提高基础研究经费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总额中的比例、逐步建立和完善多元化基础研究投入体系,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基础研究财政投入规模、引导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加大基础研究投入 建设基础研究基地,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多渠道投入基础研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财政、金融.税收等政策支持、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设立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项目.支持开展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和创新团队,增强原始创新能力和关键核心技术供给能力 依托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开展有组织,建制化的基础研究.推动原始创新,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 企业和个人等出资设立联合项目,开展基础研究.第十二条、本省完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 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分类建立前沿引领技术推动型,现有优势技术升级迭代型,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型、瓶颈技术攻关型需求清单并动态更新.有组织地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实施省级重大科技专项,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高等学校 企业等开展技术攻关项目.取得原始科技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十三条,本省加强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围绕现代农业生物技术、绿色智慧高效农业生产技术,农产品质量安全与生命健康等重点方向开展农业核心技术攻关,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强化重点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发挥农业科学技术引领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推动农业科技园、区、特色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和育种基地建设。鼓励和引导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推广机构 高等学校 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科技特派员等 为农业发展提供科学技术服务 促进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促进科技成果中试、工程化和产业化开发及应用,推动开展新技术 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应用试验 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引导科技领军企业和专业机构建设中试基地 开展概念验证、中试熟化和小批量试生产、加快科研成果从样品到产品再到商品的转化 第十五条 本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长期使用权和收益权改革、深化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以能力.业绩和贡献为导向的技术转移人才评价机制 拓宽技术转移转化人才职业通道.鼓励科学研究开发机构 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健全横向经费管理制度。支持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第十六条,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投资兴办或者共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 众创空间,企业创新创业基地等服务平台和载体,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办公与生产场地.以及融资,信息.技术咨询和管理培训等市场化配套服务,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 鼓励各类机构从事技术评估 技术经纪和创新创业服务等活动.引导建立社会化 专业化。网络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和创新创业服务体系,促进科学技术资源整合和有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