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企业科技创新第十八条.本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支持企业牵头承担国家和本省的科技攻关任务,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策扶持 引导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落实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税收优惠等政策规定,多渠道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 对企业的科技创新发展给予支持,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加强原始创新,开展技术合作与交流。通过自主实施。许可 购买,转让.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对于转化,孵化,产业化产生一定规模直接经济效益的,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财政性资金支持 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攻关以及小发明,小创造,小革新 小设计等活动。激发创新活力 第二十一条,鼓励企业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高等学校开展不同层次。各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构建长效合作机制,联合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平台,协同推进技术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鼓励企业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互聘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第二十二条,鼓励企业提升知识产权创造 运用 保护和管理能力 提高知识产权质量和效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培育力度,建立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体系 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专精特新 企业。上市企业.落实国家和地方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相关优惠政策.在产品研发 技术创新,人才引进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对承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的科技领军企业,可以运用财政资金予以相应的奖励或者补助。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技术创新的研究开发投入制度.分配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将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对国有企业的考核指标,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民营企业根据国家战略需要和行业发展趋势,加大研发投入,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承担重大科技项目攻关任务.提升民营企业科技创新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