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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需要.统筹规划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布局。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以国家战略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加强科技创新、提供公共科技供给和应急科技支撑、保障和改善民生重大科技需求.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平等竞争和参与实施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评估制度.坚持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引导不同类型的科研机构分类制定绩效目标。建立健全差异化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重点体现科技成果产出与应用。人才团队培养,科学技术服务等方面成效 评估结果作为机构设立、支持、调整 终止的依据.支持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开展基于绩效 诚信和能力的科研管理改革试点,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发展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等新型创新主体,在运行机制.成果转化。人才培养,投资融资等方面探索创新 支持新型创新主体融合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等新型创新主体在承担政府项目.引进和培养人才,投资融资服务等方面、按照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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