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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区域创新与合作交流第四十条.本省建立健全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统筹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增强区域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推动区域创新发展 第四十一条,本省加强西安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在创新平台布局,主导产业培育 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强化区域协同创新、发挥其创新引领,辐射带动,开放合作的作用,参与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融入国际创新网络.西安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加强战略科技力量和创新体系建设 围绕重点科学技术领域 整合科技创新资源 建好国家重大科学基础设施,构建特色鲜明的现代化产业和新型实验室体系,建设国家重要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和制造业基地.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推进体制机制和政策制度创新、推广产学研用金融合创新模式,加强创新资源聚集和科技优势转化。引领全省区域创新发展,支持各类科技创新改革举措在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先行先试、鼓励设区的市,县、市 区、深度融入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 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构建秦创原创新交流合作平台 支持与京津冀、长三角 粤港澳大湾区等创新资源聚集区建立合作机制。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批准建立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等科技园区、支持省级科技园区建设成为国家级科技园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技园区打造科技要素聚合区。特色产业聚集区和高质量发展引领区,第四十四条,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应当以农业科技创新.示范推广为重点.建设农业科技创新推广核心区和新时代乡村振兴 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引领示范区.深化区域农业科技合作 布局建设示范推广基地。建设上海合作组织农业技术交流培训示范基地,拓展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农业技术交流合作 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农业科技创新城,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平台,科技文献平台。科技报告系统。科学数据中心等建设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利用财政性资金 国有资本购置和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技基础设施。科学工程和科技信息资源等向社会开放使用,提高科学技术资源利用效率,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动建立区域科技创新合作机制。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多层次科技合作与交流,推进绿色创新、主动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鼓励本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科技型企业在国内外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分支机构,鼓励国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技型企业、产业集团等在本省落户.设立分支机构和实施重大项目,鼓励国外科技组织。跨国企业研发中心以及全球知名高校在本省落户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引领产业科学技术研发与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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