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保障措施与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科技强省建设相适应的财政科技投入增长机制。逐步提高科学技术投入的总体水平。确保财政科技投入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财政科技投入持续稳定增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科技经费保障机制.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 企业投入为主体 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的多层次、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推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逐步提高.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确定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平台和创新基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使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和验收的管理.强化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绩效评价,监管 提高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符合科技型企业特点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支持商业银行 融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信托机构、股权投资机构等创新金融产品。开展股权投资、债权融资。科技保险以及知识产权质押 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等科技金融服务,政府投资基金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项目 引导激励市场化基金投资种子期 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用政府首购 订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科技创新产品的应用.第五十二条.承担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项目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全面履行项目合同约定义务、如实填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 按期完成项目任务、对财政性资金资助的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科学技术项目,能够证明承担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予以免责 第五十三条,本省加强科技法治化建设和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制度和科技监督体系.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虚构、伪造科研成果、不得发布。传播虚假科研成果。不得从事学术论文及其实验研究数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保密能力建设 从事科学技术活动。应当遵守科学技术保密制度,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科学技术秘密。禁止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