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科学技术人员第二十九条 本省统筹优化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科技创新团队,青年科技人才.企业家人才、卓越工程师和大国工匠等科学技术人才队伍结构.建立政府引导 企业参与、社会支持的人才引进与培养多元投入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科学技术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流动。评价等制度。优化科学技术人才发展环境、为科学技术人才提供服务保障.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基础教育中加强科学兴趣培养、在职业教育中加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强化高等教育资源配置与科学技术领域创新人才培养的结合。支持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校。企业、社会教育机构等联合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学技术人才引进机制。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重点引进急需紧缺的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通过挂职兼职。项目合作 技术咨询,多主体联合聘用等方式引进人才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技术人员服务基层、服务企业的激励机制,引导科学技术人员向生产科研一线流动.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选派科学技术人员深入基层和企业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对选派的科学技术人员与企业联合申报的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支持。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科学技术人才在企业设立.科研条件 成果转化.职称评定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在落户,住房。子女教育,配偶就业 医疗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服务.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对从事基础性研究.农业和社会公益研究等研发周期较长的科学技术人才,提高基础性绩效工资比例.第三十四条 承担财政资金投入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高等学校、国有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间接费用用于绩效支出.第三十五条 科学技术人员获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的现金奖励,获取转化科技成果所得股权激励收益,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或者递延缴纳等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高层次紧缺人才的财政补贴政策。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激励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不同性质的科学技术人员进行分类评价。完善以创新价值,能力 贡献为导向的科学技术人员评价机制 不以论文,职称.学历 奖励等作为申报科学技术人才项目的主要依据或者限制条件、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畅通科学技术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渠道。健全人事管理,档案管理,社会保障等接续的政策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办法、畅通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渠道,创新民营企业职称评价方式.对论文.职称外语等不做限制性要求,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考核、注重市场认可和对企业的实际贡献.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专利成果 技术突破。工艺流程 标准开发.成果转化等可以作为职称评审的内容、鼓励民营企业科学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相应层级职称,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体系 培育高水平技术经理人等科技服务人才、建立市场化薪酬和用人机制,促进科技供给与产业需求有效对接,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青年科学技术人员成长创造环境和条件,在科技计划项目、专家遴选,科技表彰。科技奖励等方面向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倾斜,适当提高对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的支持比例 鼓励老年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发挥积极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完善女性科学技术人员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关心孕哺期女性科学技术人员.鼓励和支持女性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发挥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