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飞行服务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根据低空经济产业发展需求组织编制低空空域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低空空域划设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第十九条.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统筹本市范围内从事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低空空域资源使用需求 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在充分考虑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基础上 遵循统筹配置、安全高效的原则、科学区分不同类型航空器特点、制定低空空域使用方案 低空空域使用方案应当适应隔离飞行逐步向融合飞行发展的需要。根据实际不断调整完善。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根据航空器低空飞行技术发展水平,法规标准。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社会影响评价以及其他相关因素、以运行安全为导向。对不同类型的航空器低空飞行实施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措施,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建设低空飞行服务平台,在低空飞行协同管理机制的统筹下.依托低空飞行数字化管理服务系统.为开展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飞行申报、飞行情报 飞行告警、信息发布等低空飞行服务和协同运行服务。并适应大规模低空飞行管理和服务的需求.不断拓展服务功能.低空飞行服务平台应当结合飞行活动需要.推进低空飞行数字化管理服务系统升级迭代,提升低空管理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开展低空飞行活动 依法需要提出低空飞行活动申请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有权机构提出,在固定空域内实施常态化飞行活动的,可以提出长期飞行活动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并在拟飞行前按照规定将飞行计划报有权机构备案 执行应急救援 抢险救灾.医疗救护,警务活动等紧急 特殊通用航空任务的飞行计划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即时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