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安全管理第四十四条.从事低空飞行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空域管理.飞行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 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开展低空经济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安全教育.第四十五条、开展航空器生产与维修 经营性飞行活动,飞行培训等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关经营许可。从事航空器生产、维修。运营和开展飞行培训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资质 航空器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需要取得适航许可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申请适航许可,第四十六条.航空器及其权利人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登记 使用的有关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入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在本市运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有关信息同时接入低空飞行服务平台。第四十七条、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取得运营合格证的除外,使用有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应当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需要获得运行许可的、还应取得运行合格证,从事载客经营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还应当符合通用航空载客运输相关要求。第四十八条 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应当向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各类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的建设 运营主体承担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的安全主体责任。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进行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管。第五十条 从事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主动采取事故预防措施。对飞行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低空飞行活动依法需经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批准或者备案的空域范围和飞行时间内进行、低空飞行活动不得影响公共运输航空运行,第五十一条。从事低空飞行以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依法采取措施防止数据泄露。丢失,损毁或者被窃取。篡改 维护数据的完整性 安全性,保密性和可用性、第五十二条。从事低空飞行以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处理。利用个人隐私数据,不得采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数据,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国家安全数据以及个人隐私数据泄露,丢失和损毁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五十三条.机载设备.通信设备.低空飞行服务平台等记录的航空器运行状态以及周边环境的客观信息应当作为认定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第五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建立低空飞行联合监管制度。制定飞行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协同查处低空飞行违法行为、对低空飞行事故开展联合处置.出现飞行异常情况时.组织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处置,并服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指令。导致飞行安全问题的.组织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报告相关情况。对空中不明情况和无人驾驶航空器违规飞行,公安机关在条件有利时可以对低空目标实施先期处置,并负责违规飞行无人驾驶航空器落地后的现场处置、第五十五条,无人驾驶航空器违反飞行管理规定 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技术防控、扣押有关物品,责令停止飞行、查封违法活动场所等紧急处置措施,第五十六条,开展低空飞行活动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投保责任保险,法律 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 鼓励开展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投保责任保险以及其他商业保险、第五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拥有,使用航空器反制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