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基础设施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统筹本市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并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制定本市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标准,市人民政府支持社会资本依法参与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鼓励社会资本建设的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向社会开放共享。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统筹推进下列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的建设.一,低空飞行起降。中转。货物装卸.乘客候乘。航空器充、换。电.电池存储,飞行测试等物理基础设施,二 低空飞行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监测等信息基础设施,三,低空飞行数字化管理服务系统.四.其他低空飞行基础设施 第十三条。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编制本市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并推进低空飞行基础设施智慧化建设、编制本市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应当坚持绿色发展,节约集约原则.做好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协调与衔接 第十四条.低空飞行物理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应当结合土地 环境。气象等条件。并综合考虑经济、安全 人口密度。飞行需求。可持续发展等因素,鼓励在符合要求的海岛,医院、学校。体育场,城市核心商务区。高层建筑,交通枢纽站点,旅游景点等,布设低空飞行物理基础设施、市公安机关和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立用于警务活动和应急救援的临时起降场所,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推进低空飞行通信 导航,监视。气象监测等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推动通信网络对低空空域的覆盖.支持适度扩大低空无线电使用频段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建设低空飞行数字化管理服务系统,并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的平台系统进行对接,为低空飞行活动提供服务.低空飞行数字化管理服务系统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飞行计划处理,二.航空情报服务 三,航空气象信息服务 四、低空数字空域图 五。导航,六,监视,七、告警.八、协助搜寻与救援、九.其他低空飞行服务功能,第十七条,市交通运输、规划和自然资源,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市低空数字空域图、并推动低空数字空域图按照规定开放共享.低空数字空域图应当包含以下信息,一 城市建筑.二.自然山体 三。海域,河流 湖泊。四。重要保护区.五,低空范围内其他主要自然障碍物,人工障碍物,六 不同类型航空器的低空飞行空域.七,电子围栏 八、其他与低空飞行相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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