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产业应用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低空飞行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应用,提升城市管理服务能力,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 探索低空飞行在各领域的应用。第二十四条,市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快推进低空飞行快速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探索建立政府部门,医疗机构.通用航空企业等的信息共享与联动救援机制 加强低空飞行在应急处置,医疗救护,消防救援等领域的应用 第二十五条 市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 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应当推动低空飞行在国土资源勘查 工程测绘,农林植保.环境监测。警务活动.交通疏导,气象监测等方面的应用.第二十六条,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发展公务飞行,商务飞行等低空飞行服务,推动开通市内。城际,跨境等低空客货航线,发展空中通勤,城际飞行等城市空中交通新业态。第二十七条。市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支持探索在机场.铁路枢纽.港口枢纽.核心商务区、旅游景点等开展低空飞行联程接驳应用 拓展旅客联程接驳 货物多式联运等创新场景。第二十八条.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统筹低空物流发展,加强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快递,即时配送等物流配送服务领域的应用 第二十九条。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商务等部门应当推动低空文化园区.低空消费小镇。低空飞行营地等建设.鼓励开展航拍航摄。飞行培训,低空赛事,低空运动.低空旅游,低空会展。低空飞行表演与宣传、低空文化交流等活动.第三十条、市人民政府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在符合条件的区域设立低空融合飞行试验区,组织开展低空融合飞行活动 建立城市场景下的融合飞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