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技术创新第四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低空经济产业领域技术创新支持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健全完善相关规则 标准以及测评体系 加强同其他区域的技术合作,推动低空经济产业相关的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十一条.市 区人民政府及其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协同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围绕核心零部件和飞行控制。智能避障,反制以及抗干扰等核心技术领域开展技术攻关。推进航空器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融合创新,促进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系统集成和工程化应用 第四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推动低空经济领域的国际合作、鼓励企业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在技术合作,科技成果转化、人才交流,创新创业和应用业态孵化等方面开展国际交流合作,第四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支持低空经济领域相关标准体系和试验验证平台的建设和发展。鼓励本市企业.科研机构。行业协会 产业联盟等参与制定低空经济领域国际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自主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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