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配备物业服务用房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提供的物业服务用房不符合要求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拖延履行物业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保修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将合同报送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承接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规定,未按要求公示相关信息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不按要求履行交接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责令限期退出,给予警告.逾期未退出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八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阻止业主.物业使用人正常装饰装修房屋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损害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利益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一 违反第一项规定。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第二项规定,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所得收益 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三。违反第三项规定、损坏或者擅自占用共用绿地 共用场地 在共用绿地,共用场地上擅自搭建上盖物、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动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市,区,县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经营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第五项至第十三项规定的 由城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和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擅自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的.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退还、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第七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 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居,村、民委员会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职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实施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依法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按规定调整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实施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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