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市、区 县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配备物业服务用房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提供的物业服务用房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拖延履行物业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保修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市,区。县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未将合同报送备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承接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规定.未按要求公示相关信息的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不按要求履行交接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责令限期退出、给予警告.逾期未退出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八.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阻止业主、物业使用人正常装饰装修房屋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损害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利益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损坏房屋承重结构 主体结构的,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第二项规定、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市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三,违反第三项规定、损坏或者擅自占用共用绿地.共用场地。在共用绿地、共用场地上擅自搭建上盖物.损坏或者擅自占用 移动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市,区 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 违反第四项规定的、由市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经营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第五项至第十三项规定的、由城管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和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擅自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的,由市。区 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退还.给予警告 对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第七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有权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 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四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居,村,民委员会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职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实施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依法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按规定调整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实施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