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配备物业服务用房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提供的物业服务用房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拖延履行物业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保修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未将合同报送备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承接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规定,未按要求公示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不按要求履行交接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责令限期退出,给予警告,逾期未退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八。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阻止业主,物业使用人正常装饰装修房屋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损害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利益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 一 违反第一项规定.损坏房屋承重结构 主体结构的,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第二项规定 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市、区、县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所得收益 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三.违反第三项规定、损坏或者擅自占用共用绿地 共用场地,在共用绿地.共用场地上擅自搭建上盖物,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动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对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区.县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经营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 违反第五项至第十三项规定的.由城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和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擅自挪用 侵占公共收益的,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退还,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第七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二 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居。村,民委员会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 不依法履职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 从其规定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实施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 依法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按规定调整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实施的 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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