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市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配备物业服务用房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提供的物业服务用房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拖延履行物业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保修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未将合同报送备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承接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未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规定.未按要求公示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六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不按要求履行交接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责令限期退出、给予警告 逾期未退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八.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阻止业主.物业使用人正常装饰装修房屋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损害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利益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一.违反第一项规定,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由市.区 县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第二项规定,擅自利用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由市.区.县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三.违反第三项规定。损坏或者擅自占用共用绿地。共用场地。在共用绿地 共用场地上擅自搭建上盖物,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动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由市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经营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 违反第五项至第十三项规定的。由城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和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擅自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的、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退还,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第七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二 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 纵容违法行为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居、村,民委员会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职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有关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实施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依法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实施 按规定调整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实施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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