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市 区。县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未配备物业服务用房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提供的物业服务用房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拖延履行物业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保修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将合同报送备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承接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规定.未按要求公示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不按要求履行交接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 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责令限期退出 给予警告、逾期未退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八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阻止业主,物业使用人正常装饰装修房屋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损害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利益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一,违反第一项规定,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第二项规定。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得收益 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三,违反第三项规定。损坏或者擅自占用共用绿地、共用场地 在共用绿地。共用场地上擅自搭建上盖物 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动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市,区 县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经营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第五项至第十三项规定的、由城管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和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擅自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的。由市。区,县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退还,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第七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 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居、村、民委员会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职的 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实施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依法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实施 按规定调整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实施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