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配备物业服务用房的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提供的物业服务用房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拖延履行物业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保修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将合同报送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承接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规定,未按要求公示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不按要求履行交接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责令限期退出.给予警告。逾期未退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八、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阻止业主.物业使用人正常装饰装修房屋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损害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利益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一,违反第一项规定 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 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市,区,县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三,违反第三项规定.损坏或者擅自占用共用绿地.共用场地。在共用绿地。共用场地上擅自搭建上盖物,损坏或者擅自占用 移动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经营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第五项至第十三项规定的,由城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 公安 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和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擅自挪用 侵占公共收益的,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退还,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 移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居.村 民委员会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职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有关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实施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依法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按规定调整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实施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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