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配备物业服务用房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提供的物业服务用房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未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拖延履行物业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保修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市、区、县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将合同报送备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承接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规定、未按要求公示相关信息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不按要求履行交接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责令限期退出.给予警告、逾期未退出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八.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阻止业主,物业使用人正常装饰装修房屋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损害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利益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由市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第二项规定,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市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三 违反第三项规定,损坏或者擅自占用共用绿地,共用场地,在共用绿地,共用场地上擅自搭建上盖物,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动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市。区 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对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 违反第四项规定的 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经营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第五项至第十三项规定的.由城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和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擅自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的、由市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退还、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第七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 纵容违法行为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居,村。民委员会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职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实施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 依法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按规定调整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实施的 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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