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市,区 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配备物业服务用房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提供的物业服务用房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拒绝,拖延履行物业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保修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市。区.县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将合同报送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承接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规定,未按要求公示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不按要求履行交接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责令限期退出、给予警告。逾期未退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八.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 阻止业主 物业使用人正常装饰装修房屋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损害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利益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一、违反第一项规定.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由市 区 县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第二项规定.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市.区、县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三,违反第三项规定。损坏或者擅自占用共用绿地,共用场地,在共用绿地,共用场地上擅自搭建上盖物.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动共用设施设备的 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 违反第四项规定的 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经营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第五项至第十三项规定的、由城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 公安、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和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擅自挪用 侵占公共收益的、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退还、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第七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有权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 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居.村。民委员会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职的 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实施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依法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按规定调整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实施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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