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市,区 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配备物业服务用房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提供的物业服务用房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拖延履行物业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保修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未将合同报送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承接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规定 未按要求公示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不按要求履行交接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 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责令限期退出、给予警告,逾期未退出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八,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阻止业主.物业使用人正常装饰装修房屋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损害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利益行为的 由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一。违反第一项规定、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第二项规定,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所得收益 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三,违反第三项规定.损坏或者擅自占用共用绿地.共用场地、在共用绿地、共用场地上擅自搭建上盖物,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动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区、县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经营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第五项至第十三项规定的。由城管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 公安。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和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 擅自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的 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退还。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 移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第七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三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居,村,民委员会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职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有关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实施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依法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按规定调整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实施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