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配备物业服务用房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提供的物业服务用房不符合要求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拖延履行物业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保修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市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将合同报送备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承接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 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规定。未按要求公示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不按要求履行交接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责令限期退出.给予警告、逾期未退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八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阻止业主 物业使用人正常装饰装修房屋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损害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利益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一 违反第一项规定 损坏房屋承重结构 主体结构的。由市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第二项规定。擅自利用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损坏或者擅自占用共用绿地、共用场地、在共用绿地、共用场地上擅自搭建上盖物,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动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市、区,县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区 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经营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 违反第五项至第十三项规定的 由城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 公安,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和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擅自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的,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退还.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第七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有权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三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 纵容违法行为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居,村、民委员会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职的 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实施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依法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按规定调整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实施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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