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市,区。县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配备物业服务用房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提供的物业服务用房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拖延履行物业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保修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市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未将合同报送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承接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规定。未按要求公示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不按要求履行交接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责令限期退出.给予警告、逾期未退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八.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阻止业主。物业使用人正常装饰装修房屋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损害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利益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 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第二项规定.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市,区。县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三 违反第三项规定,损坏或者擅自占用共用绿地。共用场地,在共用绿地。共用场地上擅自搭建上盖物 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动共用设施设备的 由市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 由市 区 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经营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第五项至第十三项规定的,由城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和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 擅自挪用 侵占公共收益的、由市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退还、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第七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居。村、民委员会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职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实施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依法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按规定调整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实施的 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