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 应当根据业主的申请 在六个月内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经物业所在地的区 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 三,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四。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或者无法正常开展工作达一年以上,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仍未能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不超过两年。任期届满仍未能产生或者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在区.县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产生或者重新选举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业主委员会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三十六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 推动成立业主大会.筹备成立业主委员会、二,组织换届.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三、组织业主依法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 民委员会和业主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全体成员的百分之六十,业主代表人选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条件 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或者从热心公益事业的业主中确定 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选派代表担任。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及其基本情况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凭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成立证明办理印章刻制手续。第三十八条、未成立业主大会且未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发生物业服务人停止服务或者其他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件。需要业主共同决定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事项的 由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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