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业主大会第十九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业主依法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者成立业主委员会.第二十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表决,并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未表决通过有关事项的,按照如下规定处理.一,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未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会议讨论情况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并再次组织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二。已经通过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但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并组织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三。未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且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业主的申请.协助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通过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经全体业主依法决定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召集。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未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由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组织召开或者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 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时。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协助.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第二十二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通知、议题。表决规则等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告栏等显著位置予以公告,并以书面或者信息化方式通知全体业主、因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物业管理紧急情况需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提前通知全体业主,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居 村,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电子投票,书面投票的形式表决事项,采用电子投票形式的 应当使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物业管理电子投票平台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投票平台进行表决 采用书面投票形式的,选票。表决票应当由有表决权的业主签名或者盖章。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自表决结果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公示表决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并同时报告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实名向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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