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并接受业主的监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以及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并处理日常事务,三 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六 督促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七,组织和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九,制作并妥善保管会议记录 业主共有财产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以及印鉴、并建立相关档案,十、配合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维护.社区建设和公益宣传等相关工作 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 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户数在一百户以下的住宅小区,可以由三人组成,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 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任期 候补。空缺、资格终止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一名 副主任一至三名。推选情况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业主委员会可以设立候补委员、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享有表决权,候补委员递补顺序按照得票数确定,得票数相同的候补委员,由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投票确定顺序,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成员 候补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守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四 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业主自荐.联名推荐 也可以通过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推荐等方式产生 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从自荐,推荐的业主中确定候选人名单。第二十七条.分期开发的住宅小区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可以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按照后期开发物业建筑面积占比预留业主委员会成员名额。后期开发物业交付使用后。应当增补业主委员会成员,增补后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总人数不得超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最高人数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 管理规约,四、业主大会表决结果明细表 汇总表,五、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委员名单和基本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发出备案回执并抄送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备案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 并向全体业主公示备案回执、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修改、或者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委员更换等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在会议召开七日前将会议议题及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并以书面或者信息化方式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决定内容向全体业主公布 并同时报告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授权决定小区公共收益支出。公共设施完善等重要物业管理事项前,应当主动向社区党组织报告.在开会讨论时可以邀请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派员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开下列事项、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三,物业服务合同,四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方案以及筹集,使用情况。五.业主共有部分的使用与收益情况、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七。业主委员会成员交纳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情况。八.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姓名 联系方式等信息.九 其他需向业主公开的事项,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项。业主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告一次 接受业主监督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向业主公开相关信息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公开。并通告全体业主,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可以规定聘请专业机构对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收支情况进行审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有业主公共收益的,可以从公共收益中列支,具体筹集.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可以决定给予业主委员会成员适当的劳务补贴。劳务补贴可以在公共收益中列支、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凭成立备案回执办理刻制印章手续、并自刻制印章之日起十日内将印章样式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应当包括业主委员会的名称.届别和任期终止日期、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保管 也可以委托居 村,民委员会保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印章。第三十三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至少一次组织业主对业主委员会进行履职评价,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工作不满意的 应当进行调查核实。业主委员会履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 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相关责任人员涉嫌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阻挠、抗拒业主大会行使职权 不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二。弄虚作假 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 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三,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使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的,四,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五。未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六.挪用,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或者业主共有财产的,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超越业主大会赋予的职权,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六个月前。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时间.需要交接的物业重要事项等情况.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指导业主委员会在任期届满三个月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的 经五名以上业主联名。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组织换届选举要求、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组织换届选举筹备小组,依法确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以及候选人名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三日内,将属于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 印章等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不按时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督促其移交 拒不移交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协助.任期届满但未成立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上述资料移交由相关居 村。民委员会保管.待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及时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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