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生态宜居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完善落实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制度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河湖长制 田长制、林长制.落实耕地养护,修复 休耕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改善乡村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 免费提供民居示范图集.指导农村住房设计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民族风貌,鼓励农村住房建设采用新技术.新工艺 绿色建材、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的要求 乡镇。县。市,市,地.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农村村民生产,生活需求,突出节约集约用地导向,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尊重农民意愿、因地制宜的原则.推广简单实用、成本适中.技术成熟 适宜寒地的农村卫生厕所 加强农村改厕与污水治理相衔接,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分类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优先进行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方式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垃圾治理 推进有机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建设,推动农村垃圾收运、转运体系稳定运行,及时清运、处置垃圾.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推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病虫害绿色防控,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废旧农膜和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