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生态宜居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完善落实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制度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河湖长制、田长制 林长制,落实耕地养护,修复。休耕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改善乡村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免费提供民居示范图集。指导农村住房设计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民族风貌、鼓励农村住房建设采用新技术 新工艺、绿色建材.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的要求、乡镇。县.市、市,地 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农村村民生产.生活需求。突出节约集约用地导向,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尊重农民意愿.因地制宜的原则。推广简单实用、成本适中、技术成熟 适宜寒地的农村卫生厕所、加强农村改厕与污水治理相衔接。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分类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优先进行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垃圾治理 推进有机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建设,推动农村垃圾收运 转运体系稳定运行、及时清运,处置垃圾,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病虫害绿色防控、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废旧农膜和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