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生态宜居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完善落实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制度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河湖长制、田长制 林长制。落实耕地养护,修复,休耕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改善乡村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免费提供民居示范图集,指导农村住房设计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民族风貌,鼓励农村住房建设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绿色建材.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的要求。乡镇,县、市 市。地 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农村村民生产、生活需求,突出节约集约用地导向,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 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尊重农民意愿、因地制宜的原则,推广简单实用,成本适中.技术成熟、适宜寒地的农村卫生厕所、加强农村改厕与污水治理相衔接,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分类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优先进行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垃圾治理,推进有机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建设,推动农村垃圾收运,转运体系稳定运行,及时清运、处置垃圾,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病虫害绿色防控,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废旧农膜和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