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生态宜居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完善落实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制度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实施河湖长制。田长制 林长制。落实耕地养护,修复.休耕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改善乡村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免费提供民居示范图集、指导农村住房设计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民族风貌,鼓励农村住房建设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绿色建材。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的要求,乡镇、县、市,市,地 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农村村民生产,生活需求.突出节约集约用地导向,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尊重农民意愿,因地制宜的原则,推广简单实用.成本适中.技术成熟 适宜寒地的农村卫生厕所。加强农村改厕与污水治理相衔接,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分类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优先进行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垃圾治理.推进有机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建设,推动农村垃圾收运,转运体系稳定运行,及时清运,处置垃圾。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 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病虫害绿色防控。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废旧农膜和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