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农民增收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发展活力 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落实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确保农民受益。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 建立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欠发达地区常态化帮扶机制,落实对脱贫地区 革命老区,民族地区 边疆地区的帮扶支持政策.建立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发展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和乡村服务业。支持就业帮扶车间等就业载体发展 健全经营性帮扶项目与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利益联结机制,发挥以工代赈和乡村公益性岗位对就业的促进作用,落实金融消费和兜底保障等帮扶措施,促进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持续稳定增收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保障农民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健全联农带农激励机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垦和森工等涉农企业.电子商务企业 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以多种方式为农民提供生产托管.农资供应、烘干收储、冷链运输等服务、让农民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有条件的农户发展庭院经济 在家庭种养基础上发展特色手工。民宿。农家乐等乡村产业,推动乡村民宿提质升级,培育旅游民宿品牌,拓宽增收渠道.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乡村就业创业政策.优化创新产业环境 打造更多创业创新平台。鼓励、引导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军人返乡创业 在乡创业.支持农民就地就近就业。创业 促进多渠道灵活就业,扶持乡村车间。家庭工场,特色手工作坊 电商直播以及创意农业等新就业形态,培育发展居民和家庭服务、养老服务,物流快递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加强农村劳务经纪人和劳务经纪组织培育、提高农民务工组织化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