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城乡融合第五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 优化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布局、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 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 建设,管护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有序推动农村公路建设 养护和安全保障能力提升 实施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和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推进农村分布式光伏、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建设,推动农村千兆光网 新一代移动通信。移动物联网建设满足发展需要、完善偏远农村。农场 林场。边防地带等区域网络覆盖.加快推进农村应急广播主动发布终端建设.有序推进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普惠共享。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推进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加强医疗卫生资源县域统筹,推进优质医疗资源进乡村,县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加强乡村两级医疗卫生.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提供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支持农民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水平,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等群体的关爱服务.支持发展农村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垦区,林区融入属地协同发展 同步落实相关乡村振兴支持政策和改善民生政策、鼓励垦区、林区向地方延伸原料基地、带动周边乡村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