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城乡融合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等布局,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 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管护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有序推动农村公路建设 养护和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实施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和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推进农村分布式光伏、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建设 推动农村千兆光网 新一代移动通信。移动物联网建设满足发展需要,完善偏远农村,农场。林场 边防地带等区域网络覆盖,加快推进农村应急广播主动发布终端建设。有序推进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普惠共享.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 推进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加强医疗卫生资源县域统筹,推进优质医疗资源进乡村、县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加强乡村两级医疗卫生 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提供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支持农民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 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水平 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等群体的关爱服务 支持发展农村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垦区、林区融入属地协同发展 同步落实相关乡村振兴支持政策和改善民生政策.鼓励垦区、林区向地方延伸原料基地。带动周边乡村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