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城乡融合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 优化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布局.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 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管护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有序推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安全保障能力提升 实施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和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推进农村分布式光伏。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建设.推动农村千兆光网.新一代移动通信。移动物联网建设满足发展需要.完善偏远农村、农场,林场。边防地带等区域网络覆盖 加快推进农村应急广播主动发布终端建设,有序推进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普惠共享.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推进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 加强医疗卫生资源县域统筹,推进优质医疗资源进乡村,县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加强乡村两级医疗卫生 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 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提供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支持农民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水平,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 困境儿童等群体的关爱服务,支持发展农村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垦区。林区融入属地协同发展,同步落实相关乡村振兴支持政策和改善民生政策.鼓励垦区,林区向地方延伸原料基地,带动周边乡村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