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城乡融合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城乡产业发展 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布局 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 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 管护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有序推动农村公路建设 养护和安全保障能力提升 实施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和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推进农村分布式光伏.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建设、推动农村千兆光网、新一代移动通信,移动物联网建设满足发展需要。完善偏远农村,农场,林场 边防地带等区域网络覆盖 加快推进农村应急广播主动发布终端建设。有序推进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普惠共享,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推进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加强医疗卫生资源县域统筹.推进优质医疗资源进乡村,县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加强乡村两级医疗卫生。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提供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支持农民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水平.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等群体的关爱服务、支持发展农村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垦区。林区融入属地协同发展。同步落实相关乡村振兴支持政策和改善民生政策、鼓励垦区、林区向地方延伸原料基地、带动周边乡村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