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城乡融合第五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 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布局。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管护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有序推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实施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和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推进农村分布式光伏,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建设、推动农村千兆光网、新一代移动通信 移动物联网建设满足发展需要。完善偏远农村、农场,林场、边防地带等区域网络覆盖,加快推进农村应急广播主动发布终端建设,有序推进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普惠共享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推进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加强医疗卫生资源县域统筹 推进优质医疗资源进乡村,县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 加强乡村两级医疗卫生,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提供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支持农民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水平.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 困境儿童等群体的关爱服务。支持发展农村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垦区.林区融入属地协同发展 同步落实相关乡村振兴支持政策和改善民生政策、鼓励垦区、林区向地方延伸原料基地 带动周边乡村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