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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城乡融合第五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 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布局,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管护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有序推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实施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和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推进农村分布式光伏 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建设 推动农村千兆光网、新一代移动通信、移动物联网建设满足发展需要 完善偏远农村。农场、林场。边防地带等区域网络覆盖、加快推进农村应急广播主动发布终端建设.有序推进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普惠共享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推进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加强医疗卫生资源县域统筹,推进优质医疗资源进乡村,县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加强乡村两级医疗卫生、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 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 提供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支持农民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水平。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等群体的关爱服务,支持发展农村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垦区 林区融入属地协同发展,同步落实相关乡村振兴支持政策和改善民生政策,鼓励垦区,林区向地方延伸原料基地,带动周边乡村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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