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城乡融合第五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 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 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城乡产业发展 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布局,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 建设。管护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有序推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实施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和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 推进农村分布式光伏.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建设。推动农村千兆光网、新一代移动通信、移动物联网建设满足发展需要,完善偏远农村 农场.林场,边防地带等区域网络覆盖.加快推进农村应急广播主动发布终端建设,有序推进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普惠共享,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推进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加强医疗卫生资源县域统筹,推进优质医疗资源进乡村.县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加强乡村两级医疗卫生、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提供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支持农民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 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水平 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 困境儿童等群体的关爱服务.支持发展农村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垦区。林区融入属地协同发展。同步落实相关乡村振兴支持政策和改善民生政策,鼓励垦区、林区向地方延伸原料基地,带动周边乡村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