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人才支撑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利用,加大人才振兴的政策支持力度,完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 激励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为农业农村人才提供教育培训、技术支持。创业指导等服务,促进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乡村振兴人才支持计划和各类人才参与乡村建设政策。支持培养本土人才.引导城市人才下乡,推动专业人才服务乡村、发展壮大科技特派员队伍,加大乡村教师培养力度,培育乡村文化骨干力量 加强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培育农业科技人才.经营管理人才 法律服务人才.社会工作人才,推进高等学校.职业学校产教融合、鼓励毕业生到农村就业创业、建立乡村人才援助机制.引导优秀教师 医生和科技,法律,文化体育工作者到乡村服务.鼓励、支持、引导离退休人员.工商界人士等参与乡村建设,助力乡村振兴。鼓励支持政治坚定,事业有成 热爱家乡、信誉良好的本地外出人员返乡参与乡村建设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计划,对家庭农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种植养殖能手、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人员、农业职业经理人、开展种植.养殖,加工,储存。营销全产业链技能培训 第三十九条,省人民政府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 职业学校开展委托培养,优化设置乡村振兴相关专业 加强物流管理,康养文旅。养老服务等相关学科专业建设 推动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企业与乡村合作共建。发展面向乡村振兴的职业教育。培养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