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粮食安全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建设.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粮食节约行动,推进全链条节约减损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和管护力度、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化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布局、加强黑土地保护利用、优先把黑土地建成高标准农田。采取工程、农艺 农机 生物等措施改良土壤,消除障碍土层。综合治理侵蚀沟。提升农田地力、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 落实管护经费和管护责任,率先把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种质资源收集,保护和开发利用,支持国家和省级种质资源库建设、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农业企业开展种业科技创新。实施农作物和畜禽等良种培育 育种关键技术攻关、鼓励种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优良品种推广,重点扶持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对育种基础性研究和重点育种项目给予长期稳定支持.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推动重大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 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现代化改造,推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和主要支流以及中小河流综合治理,强化蓄滞洪区建设管理。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现代农机装备制造业,推动高端智能农机装备研发制造和推广应用。促进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 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和智能化.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业基础科学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加强现代农业产业技术协同创新推广体系建设.完善农业科技领域基础研究稳定支持机制、配套推广先进适用科技 依托龙头企业。科研院校建设现代农业科技创新平台、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数字农业。推进数字农业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推动物联网感知。卫星遥感.地理信息等技术在生产监测,精准作业、智能指挥、疫病监测预警等农业生产全过程集成应用 第十七条,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农业生产技术标准体系,实行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的标准化生产管理。推进标准的转化 应用。推广。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粮食储备责任 强化粮食储备和购销领域监督管理、提升粮食储备和流通能力.优化调整储备粮区域布局和品种结构。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防汛抗旱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强化动物疫病 植物病虫害监测预警。支持气象、植保等为农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农业防灾减灾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