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粮食安全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建设。遏制耕地 非农化、防止 非粮化.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粮食节约行动 推进全链条节约减损。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和管护力度、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化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布局,加强黑土地保护利用、优先把黑土地建成高标准农田 采取工程.农艺 农机,生物等措施改良土壤,消除障碍土层、综合治理侵蚀沟。提升农田地力 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落实管护经费和管护责任,率先把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种质资源收集,保护和开发利用.支持国家和省级种质资源库建设,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农业企业开展种业科技创新 实施农作物和畜禽等良种培育,育种关键技术攻关,鼓励种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优良品种推广、重点扶持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对育种基础性研究和重点育种项目给予长期稳定支持,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推动重大水利工程 大中型灌区 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现代化改造,推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和主要支流以及中小河流综合治理 强化蓄滞洪区建设管理。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现代农机装备制造业。推动高端智能农机装备研发制造和推广应用,促进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和智能化。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业基础科学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加强现代农业产业技术协同创新推广体系建设,完善农业科技领域基础研究稳定支持机制,配套推广先进适用科技,依托龙头企业 科研院校建设现代农业科技创新平台、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数字农业、推进数字农业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推动物联网感知。卫星遥感。地理信息等技术在生产监测、精准作业 智能指挥,疫病监测预警等农业生产全过程集成应用。第十七条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农业生产技术标准体系 实行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的标准化生产管理,推进标准的转化,应用 推广,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粮食储备责任,强化粮食储备和购销领域监督管理,提升粮食储备和流通能力,优化调整储备粮区域布局和品种结构,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防汛抗旱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强化动物疫病。植物病虫害监测预警 支持气象 植保等为农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农业防灾减灾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