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粮食安全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建设 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 非粮化、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粮食节约行动。推进全链条节约减损、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和管护力度。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化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布局。加强黑土地保护利用、优先把黑土地建成高标准农田,采取工程.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改良土壤 消除障碍土层,综合治理侵蚀沟,提升农田地力,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落实管护经费和管护责任,率先把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种质资源收集 保护和开发利用,支持国家和省级种质资源库建设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农业企业开展种业科技创新、实施农作物和畜禽等良种培育,育种关键技术攻关 鼓励种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优良品种推广,重点扶持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 对育种基础性研究和重点育种项目给予长期稳定支持、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推动重大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现代化改造。推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和主要支流以及中小河流综合治理.强化蓄滞洪区建设管理、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现代农机装备制造业、推动高端智能农机装备研发制造和推广应用.促进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和智能化,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业基础科学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加强现代农业产业技术协同创新推广体系建设。完善农业科技领域基础研究稳定支持机制.配套推广先进适用科技,依托龙头企业.科研院校建设现代农业科技创新平台。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数字农业。推进数字农业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推动物联网感知,卫星遥感、地理信息等技术在生产监测,精准作业,智能指挥、疫病监测预警等农业生产全过程集成应用 第十七条.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农业生产技术标准体系。实行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的标准化生产管理 推进标准的转化、应用、推广.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粮食储备责任 强化粮食储备和购销领域监督管理、提升粮食储备和流通能力,优化调整储备粮区域布局和品种结构。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防汛抗旱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强化动物疫病。植物病虫害监测预警、支持气象.植保等为农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农业防灾减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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