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粮食安全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 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建设.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 非粮化。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粮食节约行动、推进全链条节约减损,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和管护力度 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化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布局,加强黑土地保护利用 优先把黑土地建成高标准农田。采取工程,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改良土壤。消除障碍土层.综合治理侵蚀沟。提升农田地力.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落实管护经费和管护责任、率先把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种质资源收集。保护和开发利用,支持国家和省级种质资源库建设。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 科研机构,农业企业开展种业科技创新,实施农作物和畜禽等良种培育,育种关键技术攻关、鼓励种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优良品种推广.重点扶持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对育种基础性研究和重点育种项目给予长期稳定支持,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田水利建设 推动重大水利工程 大中型灌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现代化改造.推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和主要支流以及中小河流综合治理、强化蓄滞洪区建设管理。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现代农机装备制造业,推动高端智能农机装备研发制造和推广应用。促进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 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和智能化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业基础科学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加强现代农业产业技术协同创新推广体系建设,完善农业科技领域基础研究稳定支持机制。配套推广先进适用科技,依托龙头企业,科研院校建设现代农业科技创新平台。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数字农业、推进数字农业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推动物联网感知.卫星遥感,地理信息等技术在生产监测、精准作业.智能指挥。疫病监测预警等农业生产全过程集成应用、第十七条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农业生产技术标准体系.实行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的标准化生产管理 推进标准的转化,应用。推广,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粮食储备责任.强化粮食储备和购销领域监督管理 提升粮食储备和流通能力,优化调整储备粮区域布局和品种结构、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防汛抗旱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强化动物疫病,植物病虫害监测预警 支持气象。植保等为农服务体系建设 提升农业防灾减灾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