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粮食安全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建设.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粮食节约行动 推进全链条节约减损、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和管护力度,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优化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布局.加强黑土地保护利用、优先把黑土地建成高标准农田、采取工程,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改良土壤。消除障碍土层.综合治理侵蚀沟 提升农田地力、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落实管护经费和管护责任,率先把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种质资源收集,保护和开发利用、支持国家和省级种质资源库建设.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农业企业开展种业科技创新、实施农作物和畜禽等良种培育.育种关键技术攻关,鼓励种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优良品种推广.重点扶持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对育种基础性研究和重点育种项目给予长期稳定支持.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推动重大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现代化改造、推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和主要支流以及中小河流综合治理.强化蓄滞洪区建设管理、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现代农机装备制造业.推动高端智能农机装备研发制造和推广应用。促进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和智能化.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业基础科学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加强现代农业产业技术协同创新推广体系建设 完善农业科技领域基础研究稳定支持机制。配套推广先进适用科技,依托龙头企业.科研院校建设现代农业科技创新平台。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数字农业,推进数字农业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推动物联网感知、卫星遥感、地理信息等技术在生产监测 精准作业,智能指挥,疫病监测预警等农业生产全过程集成应用.第十七条。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农业生产技术标准体系.实行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的标准化生产管理,推进标准的转化,应用 推广、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粮食储备责任。强化粮食储备和购销领域监督管理,提升粮食储备和流通能力,优化调整储备粮区域布局和品种结构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防汛抗旱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强化动物疫病。植物病虫害监测预警.支持气象、植保等为农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农业防灾减灾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