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粮食安全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 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 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建设。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 非粮化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粮食节约行动。推进全链条节约减损.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和管护力度、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化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布局。加强黑土地保护利用。优先把黑土地建成高标准农田,采取工程。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改良土壤。消除障碍土层、综合治理侵蚀沟。提升农田地力 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落实管护经费和管护责任,率先把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种质资源收集。保护和开发利用。支持国家和省级种质资源库建设,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农业企业开展种业科技创新 实施农作物和畜禽等良种培育,育种关键技术攻关、鼓励种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优良品种推广,重点扶持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对育种基础性研究和重点育种项目给予长期稳定支持,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推动重大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现代化改造.推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和主要支流以及中小河流综合治理.强化蓄滞洪区建设管理。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现代农机装备制造业 推动高端智能农机装备研发制造和推广应用,促进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和智能化,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业基础科学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加强现代农业产业技术协同创新推广体系建设、完善农业科技领域基础研究稳定支持机制 配套推广先进适用科技,依托龙头企业 科研院校建设现代农业科技创新平台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数字农业、推进数字农业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推动物联网感知。卫星遥感.地理信息等技术在生产监测 精准作业 智能指挥 疫病监测预警等农业生产全过程集成应用.第十七条、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农业生产技术标准体系.实行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的标准化生产管理 推进标准的转化。应用,推广,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粮食储备责任.强化粮食储备和购销领域监督管理,提升粮食储备和流通能力 优化调整储备粮区域布局和品种结构.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防汛抗旱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强化动物疫病 植物病虫害监测预警.支持气象。植保等为农服务体系建设 提升农业防灾减灾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