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人居环境治理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推进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加强对老旧小区 城中村 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工贸园。商贸城 商业街。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等重点场所的环境卫生治理,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贸市场管理.建立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制。推进农贸市场合理布局和标准化建设。规范市场功能分区设置,逐步取消市场活禽交易,维护市场以及周边环境卫生.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三条.农贸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遵守市场环境卫生规定。合理设置市场功能分区 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卫生设施.确保市场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和污水处理等设施建设,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实施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再生资源回收 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推进综合利用。保障处置安全 防止污染环境。第二十五条。爱卫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推动学校 集贸市场 交通运输场站,商场超市.旅游景点 医疗卫生机构等重点场所厕所和城乡公共厕所。农村户厕的改造建设、强化运维管理和厕所粪污治理 有效阻断粪口传播疾病。第二十六条、市 县.区 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和实施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治理,健全水质卫生安全和监测监督管理体系 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保障城乡饮用水安全,第二十七条,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 鸭.鹅,羊。猪、牛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农村饲养家禽家畜提倡舍饲圈养,家禽家畜的饲养场地应当定期清洁消毒,不得污染环境,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宠物的,应当即时清理宠物在道路.广场 公园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排泄物。第二十八条、市,县,区 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以环境治理为主、药物消杀为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完善病媒生物监测和评估机制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 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有效开展病媒生物消杀,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内.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及时清运废弃物。村.居,民应当做好住宅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第二十九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使用的药物,器械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禁止使用违禁药品.单位和个人在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时,应当科学安全投放药品和设置器械 第三十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环境治理为主.物理、化学 生物等相结合治理为辅的蚊虫综合防控措施、减少蚊虫疾病传播.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灭蚊灯设置使用和维修养护机制。充分发挥灭蚊灯的预防控制作用 第三十一条.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并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告同级爱卫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爱卫会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