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预防控制疾病,改善人居环境。提升人民群众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建设健康东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爱国卫生工作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爱国卫生工作主要包括卫生城镇创建.健康城镇建设,健康东营行动.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控制吸烟等内容、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控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 建立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制度、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市,县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卫生城市,卫生县。卫生乡。镇,卫生村等创建和健康城镇建设,第六条、每年四月为本市爱国卫生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集中宣传和开展爱国卫生活动,倡导单位和家庭开展卫生清洁日,周末大扫除等活动,消除卫生死角,减少病媒生物孳生环境,第七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以及个人以各种形式支持爱国卫生工作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爱国卫生工作.第八条 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由市、县 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表扬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