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九条、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以下简称爱卫会,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负责组织、统筹。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规划 计划和标准 三,指导检查成员单位履行职责 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四.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五。组织实施卫生城镇创建和健康城镇建设、六 推进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 饮用水水质改善,厕所改造和粪便无害化处理。七.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检查,八,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学习培训.交流合作 九 完成其他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办公室是本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爱卫会的日常工作,第十条 市、县,区,爱卫会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爱国卫生工作、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爱国卫生工作,其公共卫生管理委员会做好爱国卫生具体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公共卫生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做好村居爱国卫生工作.支持,促进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与基层爱国卫生工作有效融合.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门前包清扫保洁。包绿化美化.包卫生秩序制度。确定责任人.配备卫生设施,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并接受所在地爱卫会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公民应当自觉参加爱国卫生活动,爱护公共卫生设施 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养成健康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第十三条、市、县.区。爱卫会应当建立健全委员会会议。重大事项报告,定期通报。督导检查和社会监督等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调动社会、个人的积极性.坚持集中治理与日常治理相结合,建立爱国卫生工作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机制.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自然灾害时,各级爱卫会应当落实群防群控群治措施 动员有关单位和群众参加爱国卫生活动.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科学决策和精细化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