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普及健康知识、传播健康文化,健全健康教育工作网络,第十七条,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包括以下活动,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健康公园、健康步道,健康场馆等场所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提高公共健身设施利用率.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健身活动。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开展符合人群特点的健身和体育竞赛活动,培养职工自我保健能力.鼓励用人单位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健康检查和健康指导。三。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掌握健康科普知识.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时 对患者开展健康教育。四 学校、托幼机构应当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健康知识、培养学生、幼儿健康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五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设健康知识和健康教育栏目。发布健康公益广告,开展健康知识宣传.在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时,按照规定发布有关信息、配合做好相关健康教育工作,六 车站.机场、广场 公园 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等宣传平台,在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时、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加强出入人员的健康管理,第十八条.公民应当尊重他人的健康权利和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并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保持个人和家庭卫生,维护公共场所卫生,不随地吐痰 不乱扔垃圾 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二、增强节约意识,养成简约适度 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三、推行文明用餐。合理膳食、公筷分餐 四。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行为规范,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对吸烟及其烟雾危害的宣传教育,建设无烟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提倡建设无烟家庭,报刊,广播.电视 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控烟公益宣传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或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开设戒烟门诊、设置戒烟咨询热线等形式向公众提供心理,生理方面的戒烟服务.第二十条.城市市区内的医院,影剧院.体育馆.机场,港口,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室内及公共交通工具内、除指定地点外 禁止吸烟,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禁止吸烟,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设有明显的禁烟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