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保障措施第三十四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由县,区 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统筹保障。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市级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激励机制.第三十五条 统一招聘的专职网格员纳入村.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 其薪酬由县。区.人民政府参照村,社区工作者待遇合理确定 并建立健全薪酬增长机制。按照村.社区专职工作者资格条件招录的专职网格员应当享受村,社区专职工作者的薪酬待遇.其他类型的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发放适当工作补贴,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薪酬保障和补贴发放的具体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六条.专职网格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或者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对获得相关证书的专职网格员、网格化工作机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七条 专职网格员享有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和住房公积金等其他保障待遇,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为专职网格员履行职责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三十八条,县,区.网格化工作机构应当统一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的标志标识.并为其配备必要的装备设备,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方式,培育引导社会组织实施具有特色的网格化服务项目。第四十条,网格化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建立专职网格员职业技能培训机制,按照每年全覆盖的要求开展服务管理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服务管理能力.第四十一条、市。县 区,网格化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权责对应,公平公开的原则 对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市 县 区、人民政府根据规定招聘乡镇 街道,事业人员或者社区专职工作者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符合条件的优秀专职网格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