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网格联动和数字化第二十八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发现或者接到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诉求。问题隐患.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无法解决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市、县。区,乡镇,街道,网格化工作机构和村,居 民委员会应当逐级受理、办理上报的需求事项,市.县 区.乡镇.街道。网格化工作机构流转到网格化联动部门办理的事项 网格化联动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并答复、法律.法规对办理时限另有规定的除外,办理结果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给提出需求的单位和个人,网格化工作机构对上报的需求事项处理情况应当建立督办和评价机制。第二十九条,网格化工作机构应当为法官 检察官,人民警察.律师、信访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等进入网格开展法治宣传、便民服务。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提供协助和保障。第三十条.网格化工作机构应当与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加强联动,形成基层社会治理合力 第三十一条、市网格化工作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网格化服务管理的数字化建设,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立全市统一 共享共用的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应用、制定网格化相关数据采集标准。第三十二条、网格化服务管理具体事项的上报,受理。流转、办理、反馈和核查等流程应当通过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运作.形成工作闭环,第三十三条.网格化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立和实施信息使用管理分级准入授权制度、不得擅自移交数据资源实际控制权,管理权。使用权.保障数据及服务管理对象个人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