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格化服务管理。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 推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格化服务管理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网格。是指在城乡社区.行政村以及其他特定区域之内划分,覆盖所辖空间 组织.人群、集成治理事项,资源、力量等要素的基层服务管理单元。本条例所称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在党组织领导下.综合运用数字化技术等手段.在网格内组织实施综合治理,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 社会保障,应急管理.疫情防控 便民服务 合法权益维护等组团式服务和管理的活动。第四条,网格化服务管理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和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网格化服务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第五条。市、县,区 应当确定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县.区.乡镇、街道 应当建立网格化服务管理议事协调机制。明确承担网格化服务管理日常工作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网格化工作机构,网格化工作机构负责研究和制定网格化服务管理政策和制度,承担组织协调 指挥调度,联动处置.跟踪反馈,监督检查。绩效考评.宣传引导等工作 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海洋与渔业、政务服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网格化联动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第六条。村 居 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发动和组织村。居。民共同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第七条,网格化服务管理应当坚持党建统领.推进陆海统筹、城乡融合。多方联动的体系建设,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 开展各类便民,惠民等志愿服务,新闻媒体应当广泛宣传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