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格化服务管理,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推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格化服务管理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网格。是指在城乡社区,行政村以及其他特定区域之内划分、覆盖所辖空间,组织 人群。集成治理事项 资源,力量等要素的基层服务管理单元、本条例所称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在党组织领导下。综合运用数字化技术等手段,在网格内组织实施综合治理,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社会保障,应急管理.疫情防控、便民服务.合法权益维护等组团式服务和管理的活动。第四条,网格化服务管理应当坚持党委领导 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和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网格化服务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第五条,市,县、区,应当确定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乡镇,街道 应当建立网格化服务管理议事协调机制。明确承担网格化服务管理日常工作职能的机构 以下简称网格化工作机构.网格化工作机构负责研究和制定网格化服务管理政策和制度,承担组织协调,指挥调度、联动处置 跟踪反馈、监督检查。绩效考评、宣传引导等工作.教育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城市管理,海洋与渔业 政务服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网格化联动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发动和组织村。居、民共同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第七条,网格化服务管理应当坚持党建统领,推进陆海统筹,城乡融合,多方联动的体系建设。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鼓励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 开展各类便民.惠民等志愿服务、新闻媒体应当广泛宣传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