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格化服务管理。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推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网格化服务管理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网格。是指在城乡社区 行政村以及其他特定区域之内划分。覆盖所辖空间。组织,人群。集成治理事项。资源 力量等要素的基层服务管理单元。本条例所称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在党组织领导下 综合运用数字化技术等手段 在网格内组织实施综合治理 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社会保障。应急管理。疫情防控、便民服务,合法权益维护等组团式服务和管理的活动.第四条。网格化服务管理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 社会协同 公众参与和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网格化服务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第五条,市,县、区,应当确定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县.区,乡镇 街道、应当建立网格化服务管理议事协调机制,明确承担网格化服务管理日常工作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网格化工作机构。网格化工作机构负责研究和制定网格化服务管理政策和制度.承担组织协调、指挥调度.联动处置。跟踪反馈 监督检查,绩效考评,宣传引导等工作。教育、公安,民政 司法行政 财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资源规划。生态环境 住房城乡建设 农业农村,卫生健康 应急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城市管理.海洋与渔业 政务服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网格化联动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发动和组织村,居,民共同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 第七条。网格化服务管理应当坚持党建统领,推进陆海统筹,城乡融合 多方联动的体系建设,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 开展各类便民。惠民等志愿服务.新闻媒体应当广泛宣传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 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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