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格化服务管理.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推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格化服务管理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网格 是指在城乡社区,行政村以及其他特定区域之内划分,覆盖所辖空间。组织.人群,集成治理事项 资源。力量等要素的基层服务管理单元。本条例所称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在党组织领导下 综合运用数字化技术等手段 在网格内组织实施综合治理,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社会保障.应急管理.疫情防控 便民服务,合法权益维护等组团式服务和管理的活动.第四条,网格化服务管理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 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和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网格化服务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第五条.市.县 区、应当确定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县,区.乡镇.街道 应当建立网格化服务管理议事协调机制.明确承担网格化服务管理日常工作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网格化工作机构.网格化工作机构负责研究和制定网格化服务管理政策和制度 承担组织协调,指挥调度 联动处置.跟踪反馈 监督检查,绩效考评.宣传引导等工作,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 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海洋与渔业 政务服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网格化联动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发动和组织村.居,民共同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第七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应当坚持党建统领,推进陆海统筹,城乡融合 多方联动的体系建设。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开展各类便民,惠民等志愿服务,新闻媒体应当广泛宣传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