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第二十三条 市.县 区、网格化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 向社会公布。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二、依法采集上报网格内人口、家庭、单位等基础信息,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民声民情收集等工作,及时了解社情民意、三,排查网格内各类信访、矛盾纠纷和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隐患,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化解或者上报、四,协助有关部门对网格内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治安等风险隐患开展排查 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处置或者上报,普及相关安全防范知识、及时发布安全预警信息,五.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和特殊人群关爱服务。六、根据政务服务改革有关规定,为困难群众提供协办,代办,代跑等便民服务,七。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群体性事件。安全生产事故等突发事件,及时发现报告 同时启动微网格应急响应机制,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八 法律 法规规定的和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需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的事项。应当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事先向同级网格化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纳入,未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的、不得直接安排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协助或者办理 确需临时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的紧急事项 应当经同级网格化工作机构同意并明确纳入期限,第二十五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需要调整的,市,县,区,网格化工作机构应当组织评估审核,并根据评估审核的意见。对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进行调整 向社会公布后实施,因情况变化确需退出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的事项,应当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向同级网格化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退出,第二十六条。对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的事项.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落实专门的人员进行业务指导.提供信息技术支持 配置相应的经费 并加强工作监督,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的事项未履行业务指导 经费保障和工作监督等职责的,同级网格化工作机构应当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报经同级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后.对该事项作退出处理.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 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等提出网格化服务管理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