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市政设施管理第二十条。城镇设置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广播电视,消防、公共交通等公共设施的各类井盖,箱罐 杆柱。管线、应当符合规范要求,保证公共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和损坏、城镇公共设施管理单位对各自负责的公共设施管理和养护.定期维护或更新。保持整洁,完好.并接受数字化中心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在城镇桥涵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城镇桥涵设施、二。移动.损坏城镇桥涵设施和测量标志.三 进行危及城镇桥涵设施安全的作业,四、擅自搭建建,构.筑物、五 其他损坏,侵占 盗窃城镇桥涵设施的行为,城镇桥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危及桥梁,地通道、隧道安全的作业行为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挖掘或者占用城镇主次干道。广场.河堤 步行街 巷道.停车场、体育馆等公共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确需挖掘或者临时占用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审批 涉及城市主次干道的、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应当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城市道路设施应当缴纳挖掘修复费.费用的收取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上缴财政,专款专用,第二十三条。超限车。铁轮车,履带车需通过城镇道路的,应当按规定报经自治县城市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过、在城镇营运的机动车应当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在规定的站,点或停靠路段上下乘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物阻塞城镇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