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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绿化和污染防治管理第二十四条、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城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旧城改建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城镇道路的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第二十五条 城镇规划区内环境绿化实行区域责任管理、一。城镇街道。公共绿地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的绿化地。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负责,三 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由所属单位负责。四.居民自有房屋地界内。由居民自行负责.第二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镇园林绿地或修剪.移植。损坏城镇花草树木、因建设需要修剪.移植,砍伐城镇树木和临时占用城镇园林绿地。应当报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城镇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不分权属.由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档,设立标志。加强管理和保护,严禁毁损。砍伐和擅自修剪 移植。第二十七条。在城镇限放区内、除春节期间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遇重大庆典活动 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需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可在指定地点和时间燃放 城镇单位和个人在生活,经营、生产 施工中产生的噪声其场界噪声值。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不得超标排放。任何建筑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晚22点至次日凌晨6点,未经许可不得施工作业,城镇规划区内禁鸣区域。机动车辆严禁鸣号、高、中考等重大社会活动期间,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对噪声控制采取临时管控措施。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生物制品单位 工业企业所产生的污水,污物及废弃物.应当按照行业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排放,填埋,第二十九条,自治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等污染源进行监测。监控.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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