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绿化和污染防治管理第二十四条。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城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旧城改建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城镇道路的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第二十五条,城镇规划区内环境绿化实行区域责任管理 一、城镇街道,公共绿地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新建 改建,扩建居民区的绿化地,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负责。三。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由所属单位负责,四 居民自有房屋地界内 由居民自行负责.第二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镇园林绿地或修剪 移植、损坏城镇花草树木、因建设需要修剪.移植。砍伐城镇树木和临时占用城镇园林绿地。应当报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城镇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不分权属。由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档、设立标志 加强管理和保护,严禁毁损.砍伐和擅自修剪、移植.第二十七条.在城镇限放区内。除春节期间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遇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需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可在指定地点和时间燃放,城镇单位和个人在生活,经营。生产.施工中产生的噪声其场界噪声值 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得超标排放.任何建筑施工单位或个人 在晚22点至次日凌晨6点。未经许可不得施工作业。城镇规划区内禁鸣区域、机动车辆严禁鸣号 高,中考等重大社会活动期间。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对噪声控制采取临时管控措施。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生物制品单位,工业企业所产生的污水,污物及废弃物.应当按照行业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排放。填埋.第二十九条,自治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等污染源进行监测、监控 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