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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绿化和污染防治管理第二十四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城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旧城改建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城镇道路的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第二十五条,城镇规划区内环境绿化实行区域责任管理,一。城镇街道。公共绿地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新建 改建,扩建居民区的绿化地。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负责,三,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由所属单位负责,四 居民自有房屋地界内.由居民自行负责.第二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镇园林绿地或修剪 移植、损坏城镇花草树木,因建设需要修剪,移植。砍伐城镇树木和临时占用城镇园林绿地 应当报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城镇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不分权属。由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档,设立标志,加强管理和保护.严禁毁损。砍伐和擅自修剪.移植,第二十七条,在城镇限放区内.除春节期间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遇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需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可在指定地点和时间燃放、城镇单位和个人在生活 经营 生产,施工中产生的噪声其场界噪声值,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得超标排放,任何建筑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晚22点至次日凌晨6点,未经许可不得施工作业,城镇规划区内禁鸣区域,机动车辆严禁鸣号、高 中考等重大社会活动期间、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对噪声控制采取临时管控措施.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生物制品单位。工业企业所产生的污水、污物及废弃物。应当按照行业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排放 填埋,第二十九条,自治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等污染源进行监测,监控,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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