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绿化和污染防治管理第二十四条。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城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旧城改建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城镇道路的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十五条.城镇规划区内环境绿化实行区域责任管理 一.城镇街道,公共绿地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 新建、改建 扩建居民区的绿化地。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负责 三 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由所属单位负责,四,居民自有房屋地界内.由居民自行负责、第二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镇园林绿地或修剪、移植 损坏城镇花草树木,因建设需要修剪.移植,砍伐城镇树木和临时占用城镇园林绿地,应当报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镇区域内的古树名木 不分权属、由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档、设立标志 加强管理和保护,严禁毁损,砍伐和擅自修剪.移植,第二十七条.在城镇限放区内。除春节期间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遇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需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可在指定地点和时间燃放,城镇单位和个人在生活.经营,生产,施工中产生的噪声其场界噪声值,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得超标排放 任何建筑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晚22点至次日凌晨6点 未经许可不得施工作业、城镇规划区内禁鸣区域,机动车辆严禁鸣号、高,中考等重大社会活动期间,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对噪声控制采取临时管控措施.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生物制品单位 工业企业所产生的污水,污物及废弃物,应当按照行业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排放,填埋。第二十九条.自治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环境质量 污染物排放等污染源进行监测,监控 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