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绿化和污染防治管理第二十四条,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城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旧城改建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城镇道路的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第二十五条。城镇规划区内环境绿化实行区域责任管理 一。城镇街道,公共绿地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的绿化地,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负责,三,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由所属单位负责.四.居民自有房屋地界内 由居民自行负责,第二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镇园林绿地或修剪 移植。损坏城镇花草树木,因建设需要修剪 移植、砍伐城镇树木和临时占用城镇园林绿地,应当报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城镇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不分权属,由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档,设立标志.加强管理和保护 严禁毁损,砍伐和擅自修剪,移植。第二十七条.在城镇限放区内.除春节期间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遇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需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可在指定地点和时间燃放,城镇单位和个人在生活.经营 生产,施工中产生的噪声其场界噪声值。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不得超标排放。任何建筑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晚22点至次日凌晨6点,未经许可不得施工作业,城镇规划区内禁鸣区域。机动车辆严禁鸣号 高,中考等重大社会活动期间,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对噪声控制采取临时管控措施、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生物制品单位 工业企业所产生的污水.污物及废弃物 应当按照行业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排放 填埋 第二十九条.自治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环境质量 污染物排放等污染源进行监测、监控。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