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绿化和污染防治管理第二十四条.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城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旧城改建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城镇道路的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第二十五条、城镇规划区内环境绿化实行区域责任管理,一 城镇街道,公共绿地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的绿化地、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负责,三,机关 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由所属单位负责。四、居民自有房屋地界内、由居民自行负责,第二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镇园林绿地或修剪。移植。损坏城镇花草树木。因建设需要修剪 移植.砍伐城镇树木和临时占用城镇园林绿地,应当报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城镇区域内的古树名木 不分权属,由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档 设立标志 加强管理和保护。严禁毁损,砍伐和擅自修剪、移植。第二十七条 在城镇限放区内、除春节期间外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遇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需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可在指定地点和时间燃放。城镇单位和个人在生活。经营,生产。施工中产生的噪声其场界噪声值,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得超标排放、任何建筑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晚22点至次日凌晨6点,未经许可不得施工作业 城镇规划区内禁鸣区域,机动车辆严禁鸣号。高.中考等重大社会活动期间,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对噪声控制采取临时管控措施.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生物制品单位,工业企业所产生的污水,污物及废弃物,应当按照行业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排放、填埋、第二十九条、自治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等污染源进行监测。监控,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