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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绿化和污染防治管理第二十四条.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城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旧城改建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城镇道路的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第二十五条,城镇规划区内环境绿化实行区域责任管理.一,城镇街道 公共绿地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的绿化地,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负责,三。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由所属单位负责,四 居民自有房屋地界内.由居民自行负责,第二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镇园林绿地或修剪.移植,损坏城镇花草树木,因建设需要修剪、移植.砍伐城镇树木和临时占用城镇园林绿地,应当报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镇区域内的古树名木 不分权属,由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档,设立标志。加强管理和保护 严禁毁损,砍伐和擅自修剪,移植。第二十七条,在城镇限放区内,除春节期间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遇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需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可在指定地点和时间燃放。城镇单位和个人在生活 经营 生产,施工中产生的噪声其场界噪声值 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得超标排放。任何建筑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晚22点至次日凌晨6点,未经许可不得施工作业,城镇规划区内禁鸣区域,机动车辆严禁鸣号 高、中考等重大社会活动期间。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对噪声控制采取临时管控措施,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 生物制品单位,工业企业所产生的污水,污物及废弃物,应当按照行业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不得直接排放,填埋、第二十九条,自治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环境质量 污染物排放等污染源进行监测,监控,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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