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绿化和污染防治管理第二十四条,在城镇规划区内 新建城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旧城改建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城镇道路的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第二十五条。城镇规划区内环境绿化实行区域责任管理 一.城镇街道 公共绿地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的绿化地.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负责、三.机关,部队 学校.企事业单位由所属单位负责.四.居民自有房屋地界内、由居民自行负责。第二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镇园林绿地或修剪,移植、损坏城镇花草树木。因建设需要修剪 移植,砍伐城镇树木和临时占用城镇园林绿地 应当报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城镇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不分权属 由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档.设立标志.加强管理和保护、严禁毁损,砍伐和擅自修剪。移植。第二十七条。在城镇限放区内 除春节期间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遇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需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可在指定地点和时间燃放 城镇单位和个人在生活.经营,生产.施工中产生的噪声其场界噪声值,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得超标排放,任何建筑施工单位或个人 在晚22点至次日凌晨6点,未经许可不得施工作业。城镇规划区内禁鸣区域、机动车辆严禁鸣号.高,中考等重大社会活动期间.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对噪声控制采取临时管控措施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生物制品单位 工业企业所产生的污水,污物及废弃物.应当按照行业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排放,填埋,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等污染源进行监测,监控、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