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绿化和污染防治管理第二十四条,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城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旧城改建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城镇道路的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十五条。城镇规划区内环境绿化实行区域责任管理。一 城镇街道.公共绿地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的绿化地.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负责 三.机关,部队.学校 企事业单位由所属单位负责,四,居民自有房屋地界内,由居民自行负责 第二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镇园林绿地或修剪,移植,损坏城镇花草树木、因建设需要修剪,移植,砍伐城镇树木和临时占用城镇园林绿地.应当报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城镇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不分权属、由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档,设立标志.加强管理和保护、严禁毁损 砍伐和擅自修剪 移植,第二十七条,在城镇限放区内、除春节期间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遇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需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可在指定地点和时间燃放,城镇单位和个人在生活 经营。生产、施工中产生的噪声其场界噪声值。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得超标排放、任何建筑施工单位或个人 在晚22点至次日凌晨6点、未经许可不得施工作业、城镇规划区内禁鸣区域、机动车辆严禁鸣号。高,中考等重大社会活动期间.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对噪声控制采取临时管控措施,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生物制品单位,工业企业所产生的污水、污物及废弃物 应当按照行业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排放,填埋,第二十九条,自治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等污染源进行监测,监控。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