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绿化和污染防治管理第二十四条。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城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旧城改建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城镇道路的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第二十五条 城镇规划区内环境绿化实行区域责任管理,一。城镇街道,公共绿地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的绿化地 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负责、三,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由所属单位负责。四,居民自有房屋地界内,由居民自行负责。第二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镇园林绿地或修剪、移植.损坏城镇花草树木 因建设需要修剪 移植,砍伐城镇树木和临时占用城镇园林绿地.应当报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城镇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不分权属。由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档,设立标志、加强管理和保护,严禁毁损,砍伐和擅自修剪 移植,第二十七条.在城镇限放区内 除春节期间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遇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需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 可在指定地点和时间燃放 城镇单位和个人在生活 经营。生产、施工中产生的噪声其场界噪声值.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得超标排放、任何建筑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晚22点至次日凌晨6点,未经许可不得施工作业、城镇规划区内禁鸣区域,机动车辆严禁鸣号 高,中考等重大社会活动期间,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对噪声控制采取临时管控措施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 生物制品单位.工业企业所产生的污水.污物及废弃物、应当按照行业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排放 填埋,第二十九条、自治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等污染源进行监测,监控,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