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绿化和污染防治管理第二十四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 新建城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旧城改建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城镇道路的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第二十五条。城镇规划区内环境绿化实行区域责任管理、一,城镇街道 公共绿地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的绿化地,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负责.三、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由所属单位负责.四 居民自有房屋地界内。由居民自行负责,第二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镇园林绿地或修剪。移植,损坏城镇花草树木,因建设需要修剪,移植,砍伐城镇树木和临时占用城镇园林绿地。应当报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城镇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不分权属,由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档,设立标志。加强管理和保护,严禁毁损 砍伐和擅自修剪。移植 第二十七条.在城镇限放区内.除春节期间外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遇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 需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 可在指定地点和时间燃放。城镇单位和个人在生活,经营。生产,施工中产生的噪声其场界噪声值。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不得超标排放。任何建筑施工单位或个人 在晚22点至次日凌晨6点.未经许可不得施工作业.城镇规划区内禁鸣区域 机动车辆严禁鸣号,高,中考等重大社会活动期间。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对噪声控制采取临时管控措施,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生物制品单位、工业企业所产生的污水。污物及废弃物,应当按照行业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排放。填埋 第二十九条。自治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环境质量 污染物排放等污染源进行监测。监控。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