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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绿化和污染防治管理第二十四条、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城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旧城改建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城镇道路的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第二十五条,城镇规划区内环境绿化实行区域责任管理、一、城镇街道.公共绿地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的绿化地。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负责。三。机关 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由所属单位负责。四.居民自有房屋地界内.由居民自行负责,第二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镇园林绿地或修剪.移植。损坏城镇花草树木。因建设需要修剪,移植。砍伐城镇树木和临时占用城镇园林绿地。应当报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城镇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不分权属 由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档,设立标志,加强管理和保护,严禁毁损、砍伐和擅自修剪。移植、第二十七条 在城镇限放区内 除春节期间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遇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需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 可在指定地点和时间燃放 城镇单位和个人在生活、经营,生产,施工中产生的噪声其场界噪声值、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得超标排放.任何建筑施工单位或个人 在晚22点至次日凌晨6点,未经许可不得施工作业。城镇规划区内禁鸣区域 机动车辆严禁鸣号、高、中考等重大社会活动期间。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对噪声控制采取临时管控措施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生物制品单位。工业企业所产生的污水 污物及废弃物,应当按照行业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排放,填埋、第二十九条,自治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等污染源进行监测.监控.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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