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绿化和污染防治管理第二十四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城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旧城改建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城镇道路的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十五条.城镇规划区内环境绿化实行区域责任管理。一、城镇街道,公共绿地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的绿化地,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负责,三 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由所属单位负责、四.居民自有房屋地界内.由居民自行负责、第二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镇园林绿地或修剪.移植。损坏城镇花草树木 因建设需要修剪,移植,砍伐城镇树木和临时占用城镇园林绿地 应当报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城镇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不分权属,由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档 设立标志、加强管理和保护、严禁毁损、砍伐和擅自修剪,移植.第二十七条。在城镇限放区内,除春节期间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遇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需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 可在指定地点和时间燃放 城镇单位和个人在生活,经营、生产、施工中产生的噪声其场界噪声值、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不得超标排放 任何建筑施工单位或个人 在晚22点至次日凌晨6点,未经许可不得施工作业,城镇规划区内禁鸣区域 机动车辆严禁鸣号、高、中考等重大社会活动期间.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对噪声控制采取临时管控措施、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生物制品单位。工业企业所产生的污水、污物及废弃物、应当按照行业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排放。填埋、第二十九条,自治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等污染源进行监测,监控,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