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占用或者堵塞河道妨碍行洪的,由自治县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 并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或擅自改变图纸进行建设的.由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 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 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城镇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建 构,筑物、由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 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拆除的 由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请自治县人民政府强制执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经批准延期的除外。临时建 构.筑物期满未拆除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逾期未拆除的。提请自治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逾期未搬迁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井盖、箱罐,杆柱、管线等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有关产权单位未及时修复 正位、补缺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代为修复,正位.补缺 所需费用由有关产权单位承担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四项.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违法行为,由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随意挖掘或占用公共设施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 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未采取保护措施的 由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划指标进行绿化建设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拆除占用规划绿地的建,构。筑物。不能拆除的。其相差规划指标面积按每平方米商品房售价的十倍处以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城镇花草树木和临时占用城镇园林绿地的 由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赔偿损失,并可按赔偿费的一至二倍处以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修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直接经济损失的五至十倍处以罚款 毁坏,砍伐古树名木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十至十五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自治县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产生噪声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自治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 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由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医疗机构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填埋的由自治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生物制品单位,工业企业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填埋的,由自治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应当缴纳而拒不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费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缴纳 并按照相关规定收取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及时清除 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 由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等义务的。由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公共设施造成损害的、由有关单位要求赔偿.拒不赔偿的 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六十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城镇管理工作中行政不作为或行政乱作为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规划实施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启动行政问责 自治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镇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私分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有关机关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对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 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义务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