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区域责任管理,一.城镇主 次干道和背街小巷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 居民住宅区,已实行物业管理的 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所在单位或村 居,民委员会负责.三,公共厕所由其管理单位负责。无管理单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车站。码头,广场。宾馆,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机关 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店由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六.名胜古迹,旅游景点由其管理机构负责,第三十一条,城镇街道。公共场所,居民生活区应当设置垃圾箱和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倒入垃圾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清运 第三十二条,在城镇街道,车站、码头.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乱倒污水,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 腐烂发臭物质。二.乱扔果皮 纸屑等污染废弃物 三 占道摆摊经营,四.占道停放车辆,修车 洗车 五、堆放建筑废料.泥土石碴和垃圾,六,敞放牲畜和家禽.七。在街道门面外设置遮阳伞、蓬盖和堆放杂物 八 其他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第三十三条.禁止在城镇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一.餐饮,食品加工等污染水体的经营活动 二、擅自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堆放物品,物料。三,种植蔬菜,饲养家禽家畜。四,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五 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粪便、污水,倾倒垃圾,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四条,凡在自治县城镇规划区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费。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费按照有关规定征收.使用和管理。第三十五条,在县城和景区主次干道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整洁,机动车辆车身、车轮有明显污迹尘土的 应当及时清洗 第三十六条.在城镇建设施工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围场作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确保施工安全 不得将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堆放在围护设施外 因建筑产生的垃圾应当由建设方或施工方负责及时清运,在城镇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应当保持车胎清洁和采取封闭式运输,不得抛、撒,漏,污染环境,第三十七条、禁止在城镇街道的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电线杆.人行道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广告,第三十八条.在城镇规划区内设置的户外广告 应当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登记的地点 形式、规格设置发布,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防范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户外广告的安全 户外商业广告位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出让的方式确定经营者或使用者.设置户外广告.标牌,画廊,橱窗、牌匾等,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 外形美观、安全,并定期维护维修或者拆除。悬挂标语。应当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保持整洁.美观,并及时拆除。第三十九条 城镇住宅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维护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