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处罚,一。违反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养犬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送交犬只收容留检所,二 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饲养禁养犬的,责令限期改正,每只处二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送交犬只收容留检所、三 违反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罚款 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四 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携犬出户未为犬只佩戴犬牌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罚款,五。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携犬出户未避让他人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六、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 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未采取为犬只佩戴嘴.脖,套 怀抱犬只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等安全措施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七、违反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携犬出户未即时清除犬粪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八,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占用建筑物共有部分等公共区域养犬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九。违反第二十五条第六项规定,遗弃犬只的.责令限期领回,逾期未领回的,处一千元罚款 没收犬只,十 违反第三十条规定.未将伤人犬只送至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机构进行狂犬病抗体检测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没收犬只、十一.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犬只收容留检所不履行规定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携犬出户未使用符合要求的束犬绳,链,牵领.或者将犬只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牵领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 处二百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二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犬吠影响他人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的 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 携犬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听从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劝阻 携犬进入犬只禁入场所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 处二百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予以处罚,一。违反第十九条 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未按照规定时限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农业农村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代为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违反第二十条规定、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动物诊疗机构未将犬只免疫档案实时录入养犬管理信息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未按照规定对死亡犬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涉犬疫情或者擅自转移,出售涉疫犬只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 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二条。养犬人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的犬类执法监督检查 阻拦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养犬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