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养犬登记第十条。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到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采集身份识别信息 接种狂犬病疫苗,自犬只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养犬人可以通过、e福州.等政务服务平台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制定 适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其认定的动物诊疗机构名录 第十一条、申请养犬的自然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且是独立住宅单元或者独户居住,每户限养一只.本市实行禁养犬名录制度.禁养犬名录由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确定 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禁止饲养列入禁养犬名录的犬只、对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饲养的犬只.属于禁养犬的。养犬人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犬只迁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所,属于超过限养数量的非禁养犬的。养犬人可以自条例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养犬登记 第十二条.依法登记的涉犬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应当为其救助留养的犬只、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第十三条.养犬人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和文明养犬承诺书,二。犬只身份识别信息。三、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证明 四.犬只近期全身彩色照片和头部正面彩色照片、五,自然人申请养犬的、提供身份证明和犬只饲养地点的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依法登记的涉犬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第十四条、养犬人申请养犬登记的,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受理。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在三个工作日内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不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说明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十五日内将犬只转让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人饲养、迁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所、遗弃犬只。被没收犬只或者三年内因养犬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不予登记.第十五条、养犬登记有效期为登记日至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日 养犬人应当于养犬登记有效期届满前,凭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办理延续登记,逾期未办理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养犬登记证.第十六条.养犬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犬只饲养地等信息变更的。养犬人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在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城市管理部门发现超过时限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注销其养犬登记证.一、转让,迁出犬只的、二,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留检所不再饲养的,三.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犬只被依法没收的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养犬登记证 第十八条。养犬登记证或者犬牌遗失的,养犬人应当自遗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禁止伪造。变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养犬登记证,犬牌,犬只身份识别信息.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