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持城市环境清洁卫生、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城市文明和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长乐区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不适用于军用犬,警用犬,服务犬以及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的犬只管理。第三条、城市养犬管理活动应当遵循政府依法管理,养犬人自觉。社会组织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 解决养犬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城市管理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和收容遗弃犬,无主犬.查处养犬相关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犬吠扰民 犬只伤人等侵犯他人权益和影响社会治安的行为。农业农村部门、鼓楼区、台江区由区人民政府指定,负责犬只免疫.检疫管理和疫病监测 监督指导患狂犬病的犬只以及犬只尸体的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 实行养犬登记网上办理,城市管理,公安机关 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养犬管理信息汇聚到系统、向社会公开养犬登记条件 动物诊疗机构。收容留检所和犬只尸体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信息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养犬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养犬网格化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开展养犬管理工作,调解养犬纠纷,劝阻不文明养犬行为,劝阻无效的、向有关部门报告.村 居、民委员会可以召集村、居,民会议制定文明养犬公约并组织实施、第八条。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影响公共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处理.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 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普及狂犬病防治知识 加强依法养犬 文明养犬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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