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 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持城市环境清洁卫生,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促进城市文明和社会和谐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长乐区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本条例不适用于军用犬、警用犬。服务犬以及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的犬只管理,第三条,城市养犬管理活动应当遵循政府依法管理、养犬人自觉.社会组织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解决养犬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城市管理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和收容遗弃犬,无主犬,查处养犬相关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犬吠扰民。犬只伤人等侵犯他人权益和影响社会治安的行为。农业农村部门、鼓楼区、台江区由区人民政府指定,负责犬只免疫、检疫管理和疫病监测,监督指导患狂犬病的犬只以及犬只尸体的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 实行养犬登记网上办理、城市管理,公安机关,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养犬管理信息汇聚到系统,向社会公开养犬登记条件,动物诊疗机构。收容留检所和犬只尸体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信息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养犬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养犬网格化管理工作、村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开展养犬管理工作.调解养犬纠纷。劝阻不文明养犬行为 劝阻无效的,向有关部门报告,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召集村,居.民会议制定文明养犬公约并组织实施,第八条,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影响公共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处理。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普及狂犬病防治知识,加强依法养犬 文明养犬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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