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持城市环境清洁卫生.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城市文明和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长乐区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不适用于军用犬,警用犬。服务犬以及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的犬只管理。第三条.城市养犬管理活动应当遵循政府依法管理,养犬人自觉.社会组织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解决养犬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城市管理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和收容遗弃犬,无主犬,查处养犬相关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犬吠扰民,犬只伤人等侵犯他人权益和影响社会治安的行为,农业农村部门。鼓楼区,台江区由区人民政府指定,负责犬只免疫 检疫管理和疫病监测。监督指导患狂犬病的犬只以及犬只尸体的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养犬登记网上办理,城市管理 公安机关,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养犬管理信息汇聚到系统,向社会公开养犬登记条件,动物诊疗机构,收容留检所和犬只尸体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信息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养犬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养犬网格化管理工作 村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开展养犬管理工作。调解养犬纠纷。劝阻不文明养犬行为.劝阻无效的,向有关部门报告、村 居 民委员会可以召集村,居,民会议制定文明养犬公约并组织实施。第八条.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 文明养犬.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影响公共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处理,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第九条,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普及狂犬病防治知识,加强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