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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持城市环境清洁卫生,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促进城市文明和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鼓楼区 台江区 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 长乐区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本条例不适用于军用犬,警用犬.服务犬以及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的犬只管理,第三条 城市养犬管理活动应当遵循政府依法管理 养犬人自觉。社会组织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解决养犬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城市管理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和收容遗弃犬。无主犬 查处养犬相关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犬吠扰民,犬只伤人等侵犯他人权益和影响社会治安的行为,农业农村部门,鼓楼区.台江区由区人民政府指定,负责犬只免疫,检疫管理和疫病监测,监督指导患狂犬病的犬只以及犬只尸体的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市场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养犬登记网上办理 城市管理 公安机关。农业农村 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养犬管理信息汇聚到系统。向社会公开养犬登记条件,动物诊疗机构.收容留检所和犬只尸体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信息。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养犬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养犬网格化管理工作、村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开展养犬管理工作、调解养犬纠纷,劝阻不文明养犬行为 劝阻无效的.向有关部门报告,村,居 民委员会可以召集村,居 民会议制定文明养犬公约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影响公共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处理。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 第九条。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普及狂犬病防治知识。加强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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