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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持城市环境清洁卫生、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促进城市文明和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长乐区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本条例不适用于军用犬、警用犬 服务犬以及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的犬只管理、第三条,城市养犬管理活动应当遵循政府依法管理 养犬人自觉,社会组织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解决养犬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城市管理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负责养犬登记和收容遗弃犬.无主犬 查处养犬相关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犬吠扰民。犬只伤人等侵犯他人权益和影响社会治安的行为。农业农村部门 鼓楼区。台江区由区人民政府指定。负责犬只免疫,检疫管理和疫病监测,监督指导患狂犬病的犬只以及犬只尸体的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市场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养犬登记网上办理.城市管理、公安机关、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养犬管理信息汇聚到系统,向社会公开养犬登记条件,动物诊疗机构,收容留检所和犬只尸体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信息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养犬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养犬网格化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开展养犬管理工作,调解养犬纠纷。劝阻不文明养犬行为,劝阻无效的。向有关部门报告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召集村,居,民会议制定文明养犬公约并组织实施.第八条,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影响公共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处理。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普及狂犬病防治知识。加强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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