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 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 保持城市环境清洁卫生,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城市文明和社会和谐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长乐区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本条例不适用于军用犬、警用犬.服务犬以及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的犬只管理、第三条,城市养犬管理活动应当遵循政府依法管理、养犬人自觉 社会组织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解决养犬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城市管理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和收容遗弃犬.无主犬。查处养犬相关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犬吠扰民,犬只伤人等侵犯他人权益和影响社会治安的行为,农业农村部门。鼓楼区、台江区由区人民政府指定。负责犬只免疫,检疫管理和疫病监测.监督指导患狂犬病的犬只以及犬只尸体的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养犬登记网上办理,城市管理、公安机关 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养犬管理信息汇聚到系统,向社会公开养犬登记条件.动物诊疗机构。收容留检所和犬只尸体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信息,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养犬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养犬网格化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开展养犬管理工作,调解养犬纠纷,劝阻不文明养犬行为,劝阻无效的,向有关部门报告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召集村。居。民会议制定文明养犬公约并组织实施,第八条,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影响公共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处理、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普及狂犬病防治知识,加强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