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 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持城市环境清洁卫生.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城市文明和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长乐区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本条例不适用于军用犬 警用犬,服务犬以及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的犬只管理,第三条,城市养犬管理活动应当遵循政府依法管理,养犬人自觉、社会组织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 解决养犬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城市管理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和收容遗弃犬.无主犬 查处养犬相关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犬吠扰民,犬只伤人等侵犯他人权益和影响社会治安的行为,农业农村部门,鼓楼区.台江区由区人民政府指定.负责犬只免疫,检疫管理和疫病监测.监督指导患狂犬病的犬只以及犬只尸体的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养犬登记网上办理,城市管理。公安机关,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养犬管理信息汇聚到系统.向社会公开养犬登记条件 动物诊疗机构 收容留检所和犬只尸体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信息。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养犬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养犬网格化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开展养犬管理工作,调解养犬纠纷。劝阻不文明养犬行为、劝阻无效的,向有关部门报告.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召集村,居 民会议制定文明养犬公约并组织实施,第八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影响公共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处理,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普及狂犬病防治知识、加强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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