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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第四十九条。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和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第五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 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 质询的问题和内容,第五十一条,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 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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