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并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会议,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应当在主席团决定的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时间前提出.第二十四条.提案人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附法规草案文本和说明。第二十五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第二十六条,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该地方性法规案的说明后.交各代表团审议。并由法制委员会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表决稿 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第二十七条.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第二十八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二十九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由常务委员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第三十条。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主席团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召开前审议完毕。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并予以公开,代表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处理的.以及代表在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后提出的不符合基本要求的议案、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第三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关于议案的决议。有关机关应当办理,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办理情况,办理情况的报告经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审议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印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对大会议案的决议研究处理情况进行督办 第三十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 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 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经交办机关同意,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并予以公开。